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佘防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潜逃16年被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提起上诉,经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案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案号:河南省高院(2014)豫法刑事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佘防震,又名余震,化名王杰。
被害人:谢某某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被害人之母)、谢某某(被害人之女)、李某某(被害人之妻)
上诉人:佘防震
上诉人:康某某、谢某某、李某某
共同诉讼代理人:崔月清律师
【一审判决】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汴刑初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佘防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丧葬费18979元,扣除先期赔偿10000元,余款8979元。
【二审裁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佘防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应认定被告人为故意杀人罪,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佘防震申请撤回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豫法刑事二终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和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佘防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辩护效果】
在被告人佘防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虽然潜逃多年才归案但一审认定其属自首,其上诉坚称因其主动投案应给予最宽大处理,一审量刑过重等情况和一审认定辩护人有一定过错之情况下,代理人着重强调了被告人潜逃多年未被绳之于法对被害人家庭的伤害,虽有所赔偿但数额过低,未取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谅解等观点,要求对案件改变定性且不能降低一审量刑等观点,使得上诉人佘防震主动要求撤回上诉,从而使得一审判决得以维持。
至于民事赔偿少的问题,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缺陷的限制,此类案件大都是只判决赔偿丧葬费,而忽略了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而结案,非代理人所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