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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女友备注“老婆”致其身亡, 男子应该定何罪?

发布时间:2022-01-23 12:22:41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69

2022年01月21日 19:23:25

来源:正观新闻

1月21日,正观新闻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一则案件,安徽东至县,男子郑某因没有将女友王某的手机号码备注称“老婆”或“亲爱的”,引发女友生气,二人在楼道拉扯致女友滚落至一楼,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6月,王某搬到位于东至县郑某家中与其同居。2021年7月18日晚10时许,王某下班回到家中,在二楼房间查看被告人郑某手机时,因郑某没有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备注成“老婆”或“亲爱的”之事而不高兴,便起身下楼。郑某在二楼的楼梯平台上追上王某,并拉住王某的手不让其下楼,二人便在楼梯处发生拉扯。后因郑某将拉住王某的手松开导致王某从楼梯上栽倒摔滚至一楼而受伤。郑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王某送至东至县人民医院抢救。2021年7月22日,王某因救治无效而死亡。2021年9月10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郑某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8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正观记者 程子鑫)

崔月清律师评点: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适用问题:

一、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过失,属于已经预见但相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心理状态。依法应按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量刑:累犯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郑某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8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经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旧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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