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新京报评论》
针对“大连工业大学学生李某某四会外籍游戏选手‘宙斯’时被曝光不雅视频”事件,近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因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正当行为,以其“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为由,拟给予李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这一事件不仅涉及个人隐私与道德评判,更引发了人们对高校处分权的法律边界的思考。
从学校公布的公告来看,此次处分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二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 。但仔细审视,这其中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是“退学”情形,并非“开除学籍”。“退学”与“开除学籍”有着本质区别,前者通常是基于非违纪原因,是一种学业上的正常调整;而后者则是极具惩罚性的措施,会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如升学、就业及出国等。将关于退学的条款用于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明显的法律援引错误 。真正适用于“开除学籍”的条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而李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八类应予以开除学籍的情形,如严重违法、严重作弊、严重扰乱秩序等。
再看《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这一规定本身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不正当交往”如何界定?怎样的行为才算“有损国格、校誉”?缺乏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处分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学校此举还涉嫌侵犯学生的多项权利。首先是隐私权,《民法典》明确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学校在公告中公开李某某的姓名等信息,使得社会大众能够精准定位,这无疑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即便学生存在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校也无权随意公开其私密信息。其次,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受到了潜在威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开除学籍作为对学生最为严厉的处分,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的程序。若学校的处分决定缺乏合法性,就可能构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
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其与他人的交往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属于个人私域范畴。在此次事件中,李某某本是隐私被侵犯的受害者,其照片和视频被外籍男子公布在网络,遭受了网暴。而学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未能精准定责,反而对受害者进行处分,这不仅违背常理,也可能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保护公民权益、禁止泄露隐私的规定 。
在现代法治社会,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学生的处分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清晰的事实认定。不能因为舆情压力或者模糊的校规规定,就随意对学生进行严厉处分,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