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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关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社会危害性分析及法律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1 15:23:13来源:admin浏览次数 776

关于“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社会危害性分析及法律适用研究

崔月清


近年来,一种性质隐蔽、获利高昂、周期短暂的精神传销在全国多个城市悄然蔓延,这种新型传销模式往往披着以“提升自我、提升领导力、灵性提升”为噱头的“教练技术”培训课程的外衣,通过数天集中“洗脑”,让学员感觉沟通技巧大幅提升、灵魂升华,最终主动或被动地帮助主办方“拉人头”敛财。中央政法委 文件明确将这种行为确定为“精神传销”。

一、精神传销的概念

精神传销,通俗来讲传销的一个变种,它与后者的区别在于,不再依靠层级返利来驱动销售,而是通过洗脑方式,使学员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把发展新学员作为生命中最重要的目标,一旦不能成功发展下线,则会带来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精神传销造成的危害,除了金钱损失,还会使受害人的家庭关系破裂,亲友关系断裂,更严重的会造成难以治愈的精神创伤,是将成功学心理学催眠术心灵鸡汤、甚至加上宗教"乱炖"下的洗脑术。中央政法委文件中对其所下定义为:

二、何为“精神传销有害培训”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是指:一些不法培训教育机构、信息咨询公司等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灵修”等旗号,采取心理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进行精神控制的行为。“精神传销”有害培训,不仅聚敛巨额钱财,而且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秩序。

三、实施“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具体手段和方法

有心理学、成功学、催眠术、领导力培训,有的甚至打着养生等旗号进行各种洗脑术培训,有的参与培训的群众被蒙蔽后,被输出有害精神培训的机构骗取动辄数千元、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乃至更多的财物。并强制要求“感召”拉人头、发展下线、招募学员,呈病毒式发展,聚敛巨额钱财,与以敛财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一样危害严重。

四、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具体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三个方面:

(一)在政治上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

2019年412日,浙江省湖州市所破获的一个传销团伙与一般传销团伙不同,他们通过开设“湖州安吉卓越课堂”,前期打着学习红色文化的旗号、披着行善的伪装、喊着“中国梦”的口号,对学生进行深度洗脑,门外挂着“怡曼养生会所”的招牌,柜子上还摆放着各式各样的化妆品,培训室内挂着毛泽东、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还有孔子相,张贴着国旗,墙上贴满了“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国有德则兴、人有德则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标语。他们根本不卖产品、也不需要劳动付出,他们所需要的仅仅是学习,用学习赚积分。学习的目的是强国,不是分红。传销组织者朱某对警方称:“习总书记说过要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国梦,打造7亿人的中产阶级,等中国梦实现后,我们就能凭借学习积分从上家(东望集团)拿到分红。”这种故意曲解国家政策、甚至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影响力而大行贪婪之道的行为,完全背离了奋斗进取的时代精神,歪曲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3年5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20163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宋文军等人以“众扶互生系统”为依托,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此外,公安机关对“善心汇”传销活动立案侦查后,张天明等人通过“善心汇”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会员于201769日至11日先后到有关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请愿示威,提出违法要求,拒不听从治安管理人员的劝导,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危害了根据安全。

另外,通过媒体、网络报道出来的相关案例中还发现,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在经济上非法敛财、骗取人民群众钱财、数额巨大,成病毒式蔓延

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深圳市众鼎商学院通过学员“拉人头”的传销方式,20171月至20188月,众鼎商学院合计收取培训费约1.54亿元,其中退款约3.06千万,公司实现净收益约1.23亿元。

以《南方法治报》(20191210 日)报道的深圳市众鼎商学院传销犯罪案为例分析:

1、中小企业主成围猎“目标”

2012年,李标完成了从个体户到企业主的转变,成为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总。由于自感能力欠缺,李标带着强烈的求知欲,开始去各地参加各种增强企业管理能力的培训。20168月,李标接到众鼎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核查其是否达到报名学习的门槛:公司年营业额必须在500万元以上。同时,该工作人员还从公司名称、行业、员工数量、家庭背景和教育背景等方面对李标进行了初步了解。

同年9月,李标来到众鼎公司的深圳坪山培训基地,开始接受以增强企业管理能力为目标的培训。他发现,众鼎公司主要招收中小企业法人代表、股东、高管为学员。

2、“滚雪球”开启疯狂“感召”模式

如何快速“滚雪球”,答案就是“逼果子”。目前全国有上千家“教练技术”行业机构,仅深圳就有百余家,无一不是靠收取高额学费来支撑公司运营。

作案手法:第一步,精心包装树个人崇拜,树立导师权威,让学员产生崇拜之心,为接下来的精神控制做铺垫。第二步:引导学员进行情绪宣泄,使其精神处于麻痹状态,打破基本的心理防御。这时候,导师完全掌握了学员的心理状态,以便进一步实施精神控制。第三步:全封闭环境+疲劳战术强力催眠让学员完全处于极度紧张、疲惫、焦虑状态,使其很容易精神崩溃,丧失所有自我判断。第四步:通过辱骂攻击和摧毁自尊的方式让学员完全否定自己,彻底放弃自己原有的判断和思维,以有利于导师对学员进行更有力的精神控制。第五步:学员会按导师指引的方向去实现价值——积极地去“感召”他人,甚至自己掏钱“感召”他人,无形中成为了公司的义务推销员。

培训过程中,团队的总教练会将学员分组,配“死党”,学员列出各方面的培训计划,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感召”目标。

同时,有钱有人脉的学员往往要承担更高的“感召”数目,一旦制定的目标太低,会被“导师”等人强迫提高拉人头的数量。在“教练技术”行业内,“感召”对象被称为“海星”,实际上,就是被发展的下线,被敛财的对象。小祥说他所在班级是当期培训的冠军班,他还当上了班长。然而,在“拉人头”的压力下,小祥身边的亲友、下属或公司合作伙伴“无一幸免”。为完成任务,他打遍了手机里的电话号码,妻子也曾劝阻,但对当时已深陷其中的小祥来说却毫无用处。此外,他还被迫自掏腰包,陆续向众鼎商学院缴纳70余万元。“我开始是定一个‘拉人头’的目标,后来被加到了三个。”小祥介绍,他最终被迫完成了7个人的“拉人头”任务,其中就有他自己出钱,让公司员工或供应商免费培训才凑上的名额。

(三)社会危害性体现在摧残群众心灵,破坏群众意志

以众鼎公司为代表的“教练技术”培训模式,打着提升心智的幌子,用高额的费用、苛刻的规则、故弄玄虚的游戏等手段,把课程打造得非常神秘。其实,该课程不过是运用心理学的一些原理,利用人性的一些弱点,达到对学员实施精神控制并最终高额敛财的目的。

这种培训最大的危害是,1、让学员丧失对自己和社会的客观、公正、多元化认识,通过“洗脑”的方式“摧毁”学员原有的心理结构,却未设计“协助重建心理结构”程序,于是部分学员出现精神失常状况。2、企业主或高管,因沉溺于“感召”而疏于企业经营,最终放弃事业加入“教练技术”行业的不在少数。3、参与者对家人的伤害严重,危害巨大。“学员变得格外自私,非常苛刻,对家人的付出视而不见,反而作为其负面情绪的发泄对象,对陌生人却异常热情。尤其是夫妻和情侣关系,培训后离婚率和分手率明显提高,从此与家人再无共同语言,不回家成为常态。

五、依法取缔和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法律适用

2019年115,在一次“依法取缔和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法律适用业务研讨会,与会人员积极发言,形成研讨成果如下:

一、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中央政法委决策英明,认为“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有着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对“精神传销”有害培训打击的法律依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现有的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

三、有害精神传销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等罪名。

四、重点打击组织者、领导者,入罪标准要低,对一般参与人员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争取多数,严厉打击组织者、领导者,彻底摧毁其组织机构,绝不手软。防止打击扩大化、运动化,以减少群众的抵触情绪,极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稳定。

五、对“精神传销”有害培训的打击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原则,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精准打击,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要防止打击扩大化、运动化,以减少群众的抵触情绪,极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稳定。

六、针对“精神传销”有害培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

1、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到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视各地区情况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协调公安、工商、税务、教育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刑事手段严厉、迅猛打击,坚决遏制“精神传销”有害培训蔓延势头,直至彻底清除:

2、抓住重点案件依法“打早打小、打准打黑”。

3、加强“打击取缔”这一专项活动的舆论宣传的正确引导,加强对互联网和微信、微博等有关精神传销的监管,坚决查封有害培训机构的网站,及时清理网上有害培训宣传文章、培训广告和相关公众号内容等信息。

4、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让健康的思想占领广大群众的思想阵地:

5、加强典型案件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发动群众完善举报网络。

总之,通过多部门采取多渠道,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式最终实现我市取缔和打击“精神传销”有害培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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