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婚”该择还是该弃?
崔月清 刘子涵
近日,关于江浙地区兴起的“两头婚”,引起不少媒体的关注,一些报社和新闻网站等都刊登了相关报道。其中,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就此现象发表了一篇文章:《江浙兴起两头婚,偶然还是必然?》,文中提到一实例:杭州市余杭区的一对夫妇曾因清明节扫墓的问题而发生过争执,男方小争(化名)认为去女方小西(化名)家扫墓是“上门女婿”才会有的行为,因此不愿意随行。而所谓的“两头婚”又不同于出嫁或入赘,故而发生此矛盾也在情理之中。本文将就此现象进行阐述,并对其正反面进行分析,后结合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提出合理意见。
“两头婚”也可叫“并婚”、“两头走”,是江浙地区兴起的一种婚姻形式,多现于杭嘉湖地区,且多为农村经济较富裕的独生子女家庭。此形式与传统形式差别较大,主要按照以下几点区分:其一,双方在结婚时,男方无需准备彩礼,女方也不用置办嫁妆;其二,双方在结婚后各不剥离原生家庭的生活,将生育两个孩子,一个随父姓,另一个随母姓;其三,夫妻双方拥有各自的房产,不建立同一户口;其四,孩子将由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抚养,将来继承各自家庭的财产;其五,取消“外公外婆”的称呼,统一称呼老一辈为“爷爷奶奶”。
“两头婚”具体出现的时间尚未明确,但在余杭区民丰村,因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导致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出现,因而在2000年便有了“两头婚”,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无男嗣传宗接代的问题。当然,随着此婚姻形式逐渐流行,除传宗接代的原因之外也相继产生了其他原因,如:
(1) 独生女父母不远女儿出嫁到异地,且想要其姓氏得以延续;或考虑到财产继承问题,不愿其财产作为女儿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或男方家庭条件不如女方,无法在婚前或婚后给予足够的财产支持,等等。
(2) 得益于二胎开放政策,夫妻双方在婚前可做好约定,一胎随父姓一胎随母姓,不分男女,只按照顺序,这满足了双方家庭对于传宗接待的渴求。
(3) 按照中国传统婚姻形式,以及父系社会的影响,男方普遍在婚姻中承担更多的财产义务,因此“两头婚”可以作为一项避免承担过多财务的有利选择,夫妻双方各自负责生、养所需的资金储蓄问题。
作为近年来江浙地区兴起的婚姻模式,“两头婚”虽然与中国传统的婚姻模式不相符,但也带来了良性结果。首先,由于经济分离(即AA制),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的观念得以提升和体现,而不再以传统的“谁挣钱,谁当家”为宗旨。其次,由于双方婚前都无需筹备彩礼和嫁妆,这相对减少了经济压力,可有效提高年轻人的结婚意愿,继而解决生育率逐渐下滑的问题。再者,由于夫妻双方经提前协商已决定好子女的姓氏问题,这也能帮助避免将来在姓氏和抚养问题方面的纷争。最后,因和父母共同居住的时间拉长,或夫妻在两方父母家轮流居住,可有效解决养老的问题。
再来论“两头婚”的弊端。第一,由于夫妻双方婚后没有完全剥离原生家庭,即在原生家庭的居住时间相对于正常家庭较长或较为频繁,这将削弱新生家庭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若双方过于依赖原生家庭,可能导致夫妻亲密度下降,引发争执。第二,由于孩子性别存在随机性,如果按照一胎随父姓,二胎随母姓的方式,若两个孩子性别一致,则不存在性别差异问题,两个家庭可平等对待,不分优劣,不存在性别歧视。若两个孩子为先男后女或先女后男,则可能导致双方家庭心态失衡,长期以往还会出现差异化对待(即偏心)的问题,继而引发争执。第三,由于两个孩子为异姓,则可能引起来自传统家庭孩子们的过分关注(如以姓氏开玩笑),从而造成对彼此和家庭的认同感降低,久而久之便会产生嫌隙。第四,由于两个孩子在夫妻各自原生家庭中生活时间很少重合,或不重合,则会导致孩子们之间产生距离感,甚至是对比心理,影响家庭内部和谐。
以上,通过对“两头婚”利与弊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优劣相当,并不是明显的“一边倒”。
“两头婚”现象其实可以看作是现代社会里年轻子女被父母催婚、催生而出现的必要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传统人文理念与现代思想发生碰撞,婚姻观等观念发生改变也是必然的。且不说其对错,“两头婚”这一婚姻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规定及要求,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民法典》中第四编(《人格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中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此条例并未要求子女一定随父姓,所以在“两头婚”中一胎随父姓,一胎随母姓的惯例是可行的。然而,如今不少家庭借结婚一事要求夫妻双方准备“天价”彩礼和嫁妆,这不免给其造成极大压力,且逐渐使年轻人产生厌婚、或不婚的心理。从法律上来说,结婚是否需要准备彩礼和嫁妆,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两头婚”借此省略掉彩礼和嫁妆,是相对积极的做法。此外,在夫妻父母的称呼问题上,按照中国固有的习俗,女方家父母应被称呼为“外公外婆”,而“两头婚”这一模式取消了此称呼习制,双方父母都被称为“爷爷奶奶”,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孩子对于习俗的接纳。就法律角度而言,虽称呼发生改变,但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孩子的直系亲属,所以其继承地位应是一致的。
“两头婚”的成败其实更多的是在于双方家庭的包容和理解程度。大部分“两头婚”在婚前是进行过协商的,如确定生几胎,哪一胎随谁家姓,在各自家里住多久、怎么住,共同财产怎么分配等问题,但婚后还是会有夫妻因为此类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海宁市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吴某诉称婚后经常为住哪一边的问题与被告王某发生争执,久之觉得性格不合,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继而协调离婚;后又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歧义而进行起诉。那么关于此问题的解决方法,婚前协议是有必要的。目前,关于婚前协议的内容普遍是针对财产分配,但“两头婚”可产生的纠纷不限于此,所以是否可根据此现象做出调整,如在婚前协议中除了标明财产分割的协议,再列入夫妻双方的婚前约定等事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两头婚”在解决因传统习俗带来的问题的同时也制造了新的问题,但社会对此应该秉持宽容的态度,不扬其短,不略其优。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中国传统的婚姻理念,但不代表这不是一种进步,我们应该趋利避害。婚姻作为人际关系中继血缘亲人之后第二稳固的契约式关系,应该被认为是可依靠的、可长久的、可持续的,而不应该是被束缚的、被扭曲的、被抛弃的。婚姻不仅是为了家族的延续,也是亲情的另一种展现。想要维持“两头婚”的稳定性,夫妻双方、两个家庭的充分协商尤为重要,在尊重的基础上理解彼此,在理解的同时互相交流。
综上,从社会角度来看,“两头婚”现象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通过研究从而更深入地了解不可忽略的社会现象,在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前提下给予立法支持(限制),通过法律保护更多的人民权利。最后,是择是弃,这不是一个绝对选择性的问题,每个家庭不甚相同,但需要明白的是,在利与弊的较量中遵守法律,在执法守法的条件下尊重传统,这是每个人心里的一杆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