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月清律师
时间:2020-10-13
大约在2005年秋天时分,原单位同事出来开办新所邀我合伙的时候我感觉时机不成熟没应承,到了2006年的3月8号,我还是把手续转到了这个新成立的律所---河南DYJ律师事务所。那一年招了个助理专门打理我的两个个人网站,一个是:崔月清律师网,另一个是:中国文艺版权网(可惜后来网站没有坚持做下去,很多当时的资料也都找不回来了),考虑有些内容,比如说非法律方面的,文学色彩浓的不一定适合放进网站(网站略显得正统些),就于当年的10月11日在新浪开了博客。这一开到现在就有14年了,没想到网站资料魅力博客资料确得以保留下来,也算幸事。
那一年,我40岁,除律师身份外还是文艺青年一个。
开博后的发的第一篇博文是《律师影视形象的贫乏》(写于2004年,首发于《河南律师网》)。文中这样写到: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影视作品中,塑造宣传警官,检察官,法官惩恶扬善,反腐倡廉,刚正不阿英雄形象地较多,相反,宣传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较少.尤其是”严打”期间,社会舆论明显具有”一边倒”的倾向。当下法制题材电视剧仍然以公安侦破案件为主。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在《黑冰》,《刑警本色》,《决不放过你》等电视剧中,黑帮老大的形象吸引了观众的眼球。负面人物之所以比正面形象更具魅力,是因为后者常常承担了诠释价值观念的义务。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中”苟律师”的语言是概念化的,像是转述法律课本。律师的勇气与胆量,尴尬与痛苦都被模式化的语言遮掩了。与公安干警的执法活动相比,律师的执业环境不佳,执业活动受局限性更多,传奇性更淡一些,理性化色彩更强一些,这可能影响了律师题材电视剧的可视性和娱乐性。
2004年时候,全国律师数量才12万人,受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影响,律师题材的影视作品不仅数量少而且这些作品中正面描写律师形象的更少。鉴于本人长期从事律师职业,因此对这类题材较为关注,2009年2月2日博客上转发了搜狐社区的《影视剧的违法剧情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一文,作为资料收集。
该文说:影视剧固然不是新闻,也不是记录片,但是,影视剧的剧情应当是守法的,它应该具有法律意识,某种程度上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影视剧无所不在,它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意识。
对这种评析我本人是非常认同的。后来继续关注着这方面的讯息。2014年10月8日,我把对这类问题的思考写成《剧本缺陷是制约当代律政剧发展的瓶颈》一文发到博客上。我是这样写的:
刚刚过去的2014年夏天,律政剧掀起一股大热,《金牌律师》刚刚唱罢,《离婚律师》又呼啸而来。电视剧中的诸多情节,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律师行业的各种关注和讨论。家事律师这个小众群体更是成为了千家万户热议的话题。
写这篇文章那年我从事律师工作已超21个年头,20余年从未间断的律师工作使得笔者十分熟悉律师,自然包括离婚律师。 在郑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题材影视作品研讨会上,广大律师特别是女律师集体反对办公室缠绵戏,认为电视剧艺术化可以但太夸张了,有的甚至认为这是对女律师的摸黑和侮辱。现实生活中,律师特别是女律师都非常注重自己的职业形象,不可能在办公室这样的场所作出缠绵的行为。《离婚律师》剧中有几处比较典型的法律硬伤法律人一看便知。其实,纵观此前律政剧这类题材的影视作品《蜗居》、《真情母子》、《律政佳人》等的,这类硬伤比比皆是。电视剧为何会有者诸多的荒唐的雷点或者说是法律人不能容忍的硬伤?我在博文中是这样认为的:
律师影视作品形象的雷点(硬伤)与律师题材的文学创作密切相关。律师辩护、代理活动的职业化、理性化,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使得局外人难以驾驭,作者(编剧)缺乏对律师真实生活的细致观察,和对专业知识的欠缺,因此容易出现常识性的法律漏洞、笑话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而且也极易对律师形象进行简单化和理想化的处理,还常常美其名曰是“融合了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万丈高楼平地起”,硬伤的根在地基也就是剧本。由此可见这类题材影视剧剧本的重要性。一个好的剧本可能会被拍成坏片子,但一个坏剧本决不可能拍成一个好片子。剧本决定一切。剧本,剧本,是一剧之本,这早已是常识。
在影视剧中,编剧是居于中心创作地位的其所创作出来的剧本或根据某种题材的文学作品改编而成的剧本本身就包含了题材选择、情节构思、任务设置、人物对话等等,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关乎者电视剧的成败(导演的执导和演员表演属于二度创作,起到的只是扶助和美化完善的作用)。
律政剧题材中什么样的剧本才是好剧本?笔者认为:
首先是剧本的态度。
通俗的说,就是剧作者要看到律师这一职业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法制国家建设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的社会作用,应给予正确的认识与评价。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律师看作是“为坏人说话和开脱”,不要出现像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中,将律师的姓名刻意的称“斯(死)、苟(狗)这类暗喻摸黑或贬低律师这一群体。但像《红色康乃馨》中,将作为国有大企业法律顾问的那位律师在利益冲突面前的复杂心里活动及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的人物塑造、情节描写,为主体服务形象刻画是完全可以的。
其次是要熟悉律师的工作与生活。
艺术作品来源于生活,创作者煞费苦心编出的虚假案件情节远不如律师案头真实的卷宗生动曲折。律师事务所欢迎广大剧作者到律师事务所来,真实的体验律师生活,亲眼看看律师们是如何与当事人分析案子,如何调查取证,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欢迎走入法庭律师们如何唇枪舌剑,滔滔不绝的辩护,以及是如何撰写辩护词、代理词的。去翻阅翻阅律师那卷卷厚厚的档案,听一听年轻律师的理想与苦恼等等,这样的生活体验,对剧作者来说是基础性的必须的,只要有了真实生活,创作时才可以胸有成竹,作品才能高于生活。绝不能闭门造车,凭空想象。
第三是要熟悉法律常识。剧作者应该了解我国现行基本法律,对于影视作品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在剧本创作过程中或电视剧拍摄前应当请专业律师审查一遍,就完全可以避免或纠正过来。剧作者不能犯法律常识性错误,要把法律常识性错误杜绝在剧本这一摇篮中,否则,如果导演、制片也不懂法,那就无可挽回了,一旦播出将覆水难收,会误导观众,曲解法律,不利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提高。
政治发展史表明,律师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的必然途径,是社会良性管理、达致和谐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目前已经有23万多执业律师。为适应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需要,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未来十年必然是中国律师大发展的时期,中国律师业的前景是光明的。目前的律政剧,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既与律师事业发展的迅猛势头不相匹配,更满足不了社会观众的欣赏需求。塑造富有感染力的律师影视形象,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审美需求,而且也有益于在全社会张扬一种律师代表社会伸张正义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制思想。
尽管包括笔者在内的专业律师对《离婚律师》类的律政剧有各种吐槽,但笔者同样认为,电视剧创作尽管有瑕疵,但要看到的是,过去,新闻媒体、影视作品中,塑造宣传警官,检察官,法官惩恶扬善,反腐倡廉,刚正不阿形象地较多,相反,宣传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代表社会伸张正义的较少.如今中国的律政剧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本身就是一种突破,影视剧的编剧、导演、制片人员如果解决不好剧本问题,将直接影响着律政剧的发展繁荣。如果能解决好剧本问题,突破律政剧发展的瓶颈,律政剧将成燎原之势,荧屏上更多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2018年那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由于对律师影视作品形象关注较多,就把这个关注点进行了归纳编入了《解读改革开放40年影视作品中公检法司律师形象》课件中,到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和黄河科技学院进行宣讲,以期与大学生们进行交流,共识颇多,效果不错。
作为一名刑事专业律师,很希望今后能有更多更好的宣传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正面形象的影视作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