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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故事(系列)我来讲》84期文字稿

发布时间:2024-01-17 10:13:01来源:admin浏览次数 225

时间:2024年1月15日晚7:30-8:30

形式:微信直播

故事:律师的“三纲五常”

讲述:崔月清

主持:朱子凡


走进律师生活讲述律师故事。大家好,我是《律师故事我来讲》节目主持人朱子凡。本期节目是第84期,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律师的“三纲五常”。这个三纲五常是什么意思呢?坐在我旁边的是崔月清崔律师,是我们崔月清刑辩团队的负责人。所以说我想问一下崔律师,您知道三纲五常是什么意思吗?

各位直播间的朋友们,大家会觉得有点意思或者甚至有点奇怪,就是律师故事的这一期怎么会有一个律师的“三纲五常”?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有三纲五常,律师也有“三纲五常”吗?那律师的三纲是哪三纲,五常是哪五常?这个大家不妨猜一下,我们一会儿将会给大家来讲独特的律师的“三纲五常”。

在这之前,首先也给大家简单普及一下历史上、法治史上的三纲五常。我们老百姓常说的这个三纲五常都是哪些?三纲来自于孔子,五常来自于孟子,所以说是历史悠久的。到了汉武帝时代,董仲舒就把这个固定下来了,这是三纲。简单的说,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那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用通俗的话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君为臣纲,讲述的是在国家这个层面上,臣子必须要听从于君主的指挥。父为子纲讲的是在宗族里边,必须要长幼有序,年纪小的必须要听年纪大的,在一个宗族里边是有位分尊卑的。夫为妻纲,就是指在最小的家庭里边,也是要有一个秩序,丈夫是妻子的纲领,就是说妻子必须要听丈夫的话。三纲讲的是国家宗族以及小家庭内部必须要遵守的规则,这么一个礼法的原则。这是儒家思想的一个经典,是一个教化老百姓的规则。这是一个政治制度,也是一个伦理纲常。今天律师的“三纲五常”马上就会涉及到这些。我们就把三纲五常当中的夫为妻纲给大家再近一步的解释一下,以便于一会儿我们在讲的时候,律师的“三纲五常”怎么来理解?我们别具新意的创造了律师的“三纲五常”,和刚才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但是,是有关联的。

好,我们先给大家说一下夫为妻纲。夫为妻纲刚才主持人朱子凡律师也给大家介绍了大致是老婆要听老公的话,是这个意思吧?是的。但你知道古代是怎么离婚的吗?古代是怎么休妻的?古代是你想离能不能离得了的问题,涉及到我们法制史当中的“七出三不去”的问题。有七种情况的话,丈夫可以把妻子给休掉。但是另外有三种情况,你想修都修不掉,所以叫“七出三不去”。“三不去”是你撵都撵不走,“七出”是符合一个就可以把妻子给休了。

我们进一步大家解释一下,古代的七出是哪七出呢?第一个是不孝顺父母的,可以把她休掉。不孝敬父母就是说丈夫的父母是要重过于妻子她自己的父母,要侍奉他们,也就是说婆婆公公说的话,必须要听,不能不听。用现代的话叫做儿媳妇嫁到丈夫家,公公婆婆的地位是要超过娘家爹娘家妈。如果对公公婆婆不孝敬的话,那这个是很严重的违背道德的事,这是第一出。如果长辈说这个儿媳妇不行,那就给她休掉,这是古代法律规定,这个是很严的。也就是说娘家的爹妈不如婆家的爹妈,所以这里边如果处理不好,那可就麻烦了。

第二种可以休妻的情况是“无子”,就是不会生孩子。不会生孩子在中国传统观念里边是不得了的,被认为是翻天的事。因为中国的家族是香火传承,娶媳妇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延续香火。如果生不出孩子,那就失去了结婚的意义。你看古代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具体的规定不再细说。这就催生了一夫多妻制。那这个老婆不会生怎么办?到50岁了还不会生怎么办?那不休也不行了。古代法律是这样的,那后来就逐渐形成一夫多妻,这个不会生,那个生,是这个意思。

第三个,如果女方道德败坏,破坏伦常的也是要休的,这样的媳妇不能要。我讲的是古代法律,与今天的律师故事有关系。各位朋友我们先耐下性子先听一听,我们简单的来说古代的离婚和休妻或者是说你想休都休不了的这样一个事儿。第三个道德败坏,就是妻子与别人发生关系,这在古代是不允许的。为啥?他觉得如果媳妇跟别人发生关系了,那他这个家族的血种就不纯了。大家知道古代辈分不明、血种不纯这是不可以的。比如刘邦建天下,老刘家的天下,那其他姓就不行,必须是刘姓为王,包括朱元璋也是,朱元璋最后滥杀了那么多的大臣,在他死之前把异姓臣给杀掉,把不姓朱的大臣们都给杀掉,不管你立过再大的功劳。因为如果不把你杀掉的话,那他的儿子、他的孙子当皇帝的时候可能就领导不住,那就会造反。所以说在他死之前,就要把后患给除掉,这是第三个可以休妻的。

第四个可以休妻的理由是妒忌。娶这个媳妇总是嫉妒心很强。嫉妒心很强会造成什么?容易造成家庭不和睦。这个主要是影响到什么?影响到一夫多妻。这个二姨太三姨太、大老婆小老婆你不能嫉妒别人,这个也是古代不允许的,因为嫉妒心可能影响到家族的香火传承。

我讲的是古代法律,第五个可以休妻的是什么?妻子有严重疾病的是不可以在这家当媳妇的,也是可以休掉的。为什么?因为古代祭祀祖先、祭祀前辈,那是全体家族成员都要参加的,儿媳妇也是要参加的。如果带着疾病,那是对老祖宗的不恭敬不尊重,同时也可能会传染别人。所以这样的媳妇是不可以留在家里的,也是可以把她休掉的,就是可以解除婚约的。

第六个是口舌多,就是话太多或者好说闲话。好说闲话的媳妇也是可以把她休掉的。因为古代女性的地位比较低,要求她多办事,少说话。如果多说话的话,可能就七嘴八舌的说闲话、串闲话,造成家庭不和睦。那这个他就会给你休掉。

最后一个是偷东西、盗窃。这个媳妇手不干净,总是想把婆家的东西往娘家拿,今天拿一点,明天拿一点,最后把婆家的东西都转到娘家了。不守规矩,偷偷摸摸的,这样也是国家不允许的,也是可以把她休掉。那这是七个可以休的,古代法律叫做七出,那还有三种你想修都修不掉的,哪三种?朱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个是“有所娶无所归”。这个意思就是说你娶她的时候,她有娘家,然后你要休她的时候,结果她娘家没有人了,没有地方回去了。这种就叫有所取无所归,这种是不能休的。

第二个叫“与更三年丧”,这个是什么意思呢?三年丧就是以前人们的父母去世了之后,要守三年的孝期。所以说这个新媳妇嫁过来之后,跟着你一起操办了你们家父母的丧事,或者是祖父母的丧事,一起守了三年的丧,那这个就叫与更三年丧。所以说这种就不能休。这个媳妇很孝顺,守孝三年。在古代,家族传承方面这是很讲究的。

最后一个是“先贫贱后富贵”,这其实挺好的。就是说她刚开始嫁给你的时候,你是个穷小子,后来经过你们夫妻两个的操持,这个家业就越来越兴旺,后来变富贵了。那这种情况你想把这个糟糠妻给休掉也是不可以的。糟糠妻就是先贫穷后富贵,共同打拼,共同创业,最后把人家给休了。陈世美实际上就是这样的,进京赶考,考中状元之后,就想把乡下的妻子给休掉,最后娶了皇帝的姑娘。秦香莲其实三不去里两个她都符合,还给她婆婆守了三年孝。所以包公仗义执言,把陈世美给杀了。这就是三不去,这是我们在讲三纲五常当中,讲这个夫为妻纲的时候,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古代的离婚是怎么回事。能离不能离,是这么个情况。

有人会问,外国法律是什么样的?这里简单给大家说个伊斯兰教,就是中东地区的伊斯兰教的法律。大家想一想,伊斯兰教的古兰经里边规定法律,男的可以娶几个老婆?因为古代中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人家这个也提到了一夫多妻,但还是不一样的。在伊斯兰教中,一个人可以娶四个老婆。娶了四个老婆,那他怎么离婚呢?注意,他很有意思。如果这四个老婆当中有一个提出来说你不公平,比如说老四提出来说老大老二老三比我吃的好比我穿的好,她们待遇比我高,你没有公平对待我,那这女的就可以离婚。用咱们的老俗话说是嫁鸡随鸡飞,嫁狗随狗走,如果你娶了人家,你没有公平对待人家,假如你买LV包,光偏向这两个,你给那一个没有,所以这样的话女的就可以离婚。当然也有个规定很有意思,伊斯兰教里边还规定只要男子三次表示离婚的意思,那就可以离婚。三次表示就比如说我一生气就说把你休掉,一次了,然后在第二天又说把你休掉,第二次了,第三次又说休掉,三次以后这个女的就必须要走了,这是伊斯兰教。但是女的离婚有什么规定呢?女的离婚是有限制的,中东这些国家的女子想离婚的话,规定了有三个月的“待婚期”。这三个月丈夫必须要供养妻子,并可以重新修好。如果三个月期满后女方没有怀孕,那这个时候,双方可以正式离婚。

那咱们中国的法律,《民法典》规定的是“30天+30天”。如果两口子离婚,不想去打官司,那可以签个离婚协议,两个人一起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民政局受理了离婚申请之后,就告知要有30天的冷静期,防止当事人是因为冲动而想离婚,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就给你30天的冷静期。到30天冷静期期满之后,双方需要在30天之内去办理离婚证。如果这30天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去,就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是我国协议离婚“30天+30天”的时间限制,这个也是给大家简单讲了一下。

我们前边用了15分钟的时间给大家解读了一下古代的三纲五常,这样的目的是什么?中国法治史上、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当中,关于离婚的问题,我们简单梳理了一下。好,现在回到我们今天律师故事的主题,“律师的三纲五常”。

律师的三纲是哪三纲呢?大家有的人可能有点想往刚才的故事上靠。但其实跟那个没有关系。我们是律师界的发明,第一纲是发问提纲,第二纲是质证提纲,第三纲是辩护或者代理提纲。我们这个纲同样是纲要的纲。就像《篱笆墙的影子》中的词一样“爹是爹来娘是娘”。因此我们律师界的三纲是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或者代理提纲。那有的人又问了那五常是啥?五常的话更有意思。第一常是常去会见,第二常是常去去阅卷,第三常是常与家属沟通,第四常是常提法律意见,第五常是常提申请书。

有的人又问了,说律师需要这三纲吗?或者说这三纲有啥意义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昨天我看到的朋友圈里边,北京的毛立新律师,他是刑辩大律师,他发朋友圈讲了一个案件,他是怎么讲的呢?他说这个案件是云南省司法界开庭时间最长的一个案件。多长时间呢?他说从2023年的8月16号开庭,一直开到现在。已经陆陆续续的经过了70天,这是一个涉黑案件,其中,发问用了15天,举证质证用了45天,这是60天了。这都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是最精彩的环节,他说老百姓最感兴趣的“唇枪舌剑”的辩论阶段预计还得十多天。这合起来多少天?总共七十多天。这个案件他写了二十多万字的辩护词,这个案件涉及22个罪名,59起犯罪,23名被告人,近2000本卷宗,会见了几十次,这是云南省有史以来最大的、时间最长的一个案件。大家要注意光发问就用了15天,所以发问提纲很重要。朱律师接着给大家讲,我们为什么要发问,发问都问什么。

律师为什么要进行发问?大家想象一下原来看的一些影视剧当中,其实就有律师发问的影子,很经典的一个情节就是律师去问证人。这个我们也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律师通过发问发现了证人存在作伪证的情况。有这么一个民事案件,这个包工头说,我给你们干了活,你们为什么不给我付工程款?然后去找施工方要钱。因为他是包工头,然后就把施工方给告上了法庭。结果,施工方也很冤枉,说我钱都给你付了,你怎么说我没付钱呢?因为这个付钱的没有走正规的流程,是拿现金付的。所以这双方掰扯不清了,到底付了还是没付?到了法庭上面,这个包工头找了三个证人,说这三个都是在工地干活的工人,他们可是一毛钱都没有收到,今天就让他们来作证。结果,包工头这边的证人,这三个工人就穿的很朴素的来到了法庭现场,但这个施工方这边的律师一看,觉得怎么感觉不太对劲,虽然衣服穿的是挺朴素,但是其中有一个这看着趾高气昂这劲儿,这能当工人吗?这是每天是辛辛苦苦工作的工人吗?我怎么感觉不太像。

然后接下来在发问的时候,他就重点对这个工人进行了发问。首先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每天是怎么去工地的?因为这个施工方,他召集的这帮农民工住的地方离工地比较远,所以说他们是坐三轮车去的。结果这个工人回答说,我们打车去的。打车是一个农民工能说出来的词吗?他们明明是坐三轮车去的,这也能叫打车?他直接说我和我的工友是坐三轮车去的不就行了吗?还打车去的,这话这么洋气,不像是一个工人会说出来的词。然后接着律师又问他,那你每天在工地上做什么?你的工作时间是多久?你的工作内容能不能支付的起你这个工资?所以说就这么几个问题问了下来之后,这个看上去趾高气扬的这个工人就要败下阵来了,因为他说不出来。他说我每天在工地上的工作就是砌墙。但实际上他不是砌墙的,他提交的证人证言里说的他是打水泥的,所以律师通过发问发现了这个证人是在做伪证,从而揭穿了这个包工头是在做一个虚假诉讼。他是想要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让施工方多给他付工程款。

发问主要是针对三类人进行发问。第一个是当事人或者是原告被告,第二个是被害人,第三个是鉴定人或者是证人。刚才讲了证人,我给大家也再讲一个,我在咱们郑州市的某一个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我代的是女方,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当中,男方的表哥到法庭作证说我证明昨天晚上女的没回家,他俩已经有几年时间没有在一块,也没有那种关系。而我的当事人说,我昨天晚上在家住的,我俩去吃了火锅,吃了火锅以后,天气冷,我俩老早就睡觉了。你看这两个谁说的对,谁说的不对?男的说没有,昨天晚上没有一起吃饭,女的说咱俩在哪哪吃的饭,吃饭的时候谁谁还看见了。你看外人是弄不清楚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俩人晚上到底在一起住了没有。为什么这个问题重要?是因为感情有没有破裂,有没有分居两年,是有个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如果说他们一会儿吵一会闹,但还在一起生活的话,你很难说他感情破裂。那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是想离婚的这方,男方的表哥就说我昨天晚上在他家,我没有看到她。女方说,我家门锁的好好的,你是爬墙头过来的?你是钻我床下面了?你咋知道我不在家?说的那个表哥面红耳赤的,这是法庭质证过程中的发问。我就问他,我说你结过婚没有?谈过朋友没有?他说没有。我说你知道人家夫妻俩晚上都会干啥事,你知道吧?他说我猜都能猜到。我说你怎么猜到人家不在一起呢?他说我就是知道不在一起。法官说算了算了,我已经明白了。这个表哥是证明不了的。我们说离婚案件本身就属于隐私案件,人家在一起不在一起真的说不清。如果说一个广州,一个郑州,一个河北,一个河南,那高铁票、飞机票一查就能知道。但是在一个城市,在同一屋檐下,这是不好判断的,是这么一个情况。所以有的时候我们说发问是很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发问。你比如说这个录音录像,我们看到录音录像画面和声音和记录的书面的笔录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录音录像录了五分钟,这个笔录有80页,五分钟能说多少话,能记多少字?还有比如说说了1个小时,只记了那么一页两页,这都不合常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曾经遇到一个案件,我们看了办案单位录像,因为这笔录当中的很多话,我当时也是不认的。当时也觉得这里边是存在不真实情况的。我们要求调取录音录像,看的过程中,突然蓝屏黑屏,再放开的时候,说话很流畅,那我就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办案人员就说当时停电了,电脑死机了,电脑程序坏了,那被告就说不对,他打我了。我再次看了这个录像,我说再回放一遍,让我再看一遍,回放过来之后一看桌子上干干净净的,也没有敲动键盘的声音。你想一边问,一边记,一边打字,一边录像,它是同步的,怎么会没有打字的声音呢?也没有打字的动作,这第一个。但是录像回放过来之后,有打字的声音,也有打字的动作。但是键盘边上有一张带“血”的纸,我就问这餐巾纸是干啥的,办案人员说这是擦桌子的。擦桌子的纸怎么会带着血呢?或者带着红色呢?我们怀疑这是血。被告人当时也就说了,是他们打我了之后我擦鼻子的,然后教我,我要是不这样说,他们就不录了,你要是按我们说的说,才继续录。但是他们把这个纸给忘了。我们通过细节就看到了这张纸真的是有问题,那就最后把这个事给解决了。

我们说当录音录像和笔录口供不一致的时候,法律规定是以录像为准。录像更能够记录真实的画面,清晰的声音,明确的动作,表情、动作、姿态、神态都会清楚的记录下来。所以,当这种情况不一致的话,以录音录像为主。所以这里边,我们说发问这个环节,真的是非常重要。这是对当事人的发问,当然对鉴定人的发问也有,我们原来也给大家讲过。好,继续往下讲。

那我们刚才讲的律师的“三纲五常”里边的第一个纲就是发问提纲。那我们接下来讲一讲第二个纲是什么呢?是质证提纲。

补充一点,刚刚讲的发问提纲我们是事先基本上的列好的,根据庭审情况,我们可以再做修改或者再做补充。问的问题都是有技巧的,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都是能够让你必须回答,但是又不切入实质问题,到第四个问题你想回避都回避不了,第五个问题如果时间不够的话就会放弃。所有的技巧都在第三或者第四个。有时候我们会问什么什么问题,是还是不是,对还是不对,你只需要答对还是不对,是还是不是就可以。因为我们对当事人的可以扩大解释,为什么对,为什么不对,为什么不是要追究。但是如果对于证人、鉴定人,你只需要告诉我,对还是不对,我们不允许你扩大解释。

那我们讲律师的“三纲五常”中的第二个纲,质证提纲。质证在法庭调查中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除了刑事辩护的质证很精彩以外,民事庭审当中的质证也很有意思。民事中证据更是千奇百怪,因为它不是国家的公诉机关整理好的证据,而是当事人或者对方律师整理出来的证据,有的时候就很搞笑。比如我们曾经见过一个这样的案例,他交了这么一个文件。我们就问你这个文件是复印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他说我这个就是原件。但是很奇怪的是一点,就是你说好好的纸,这儿为啥有个黑印儿?我把这个纸放到镜头前给大家看一下。

你说是原件,但为什么这儿偏偏有一个黑印儿呢?后来一想,这是不是拿着原件去复印的时候,把订书钉给复印上去了。所以说,他拿的根本就不是所谓的原件。于是这个就成为了律师质证的一个重要环节。最后发现了原来这个证人提交的证据也是伪证。另外还有一个和这个有点类似的案件,就是说对方交了一个证据,据我们当事人所说是有三页的一个证据,但是他交他只交了一页。我把这一页给撕了,这样看更明显一点,就交了这最后一页,最后一页是对我们来说是最不利的,于是,我们当事人说这个文件不止就这一页,还有前两页,但是原件不在我手上,我就知道有三页,他到时候肯定交最后一页。于是,在庭上质证的时候,我们就提出来说,你这个东西明明是有三页,因为你交的这个文件的左边明显还有孔,这个孔可以明显证明你这个东西原来应该是订在一起的,不止这一页。如果只有一页的话,是不会用订书机订的,上面是不会有这么一个孔的。所以我们要求对方把3页证据全部提交。最后把对方这个本来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变成了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在这也给大家提个醒,我们在很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发现有时对方提供的合同,大致一看跟我们的合同是一样的,封皮一样,封底一样,页数也一样,但是中间有那么一两页是伪造的。偷梁换柱,把那两页给取下来,然后换成另外的内容。那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要求鉴定,鉴定结果就显示替换的这个两页和前边的原来的合同不是一个打印机打的,也不是同一时期的,这个纸张也不是同一款。所以说质证提纲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很多对方提交的证据,不一定就是原件,或者说是不一定能证明他的证明目的。因此质证提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那说完了律师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还有一个纲,也是刚才崔律师讲到非常至关重要的一环,那就是律师的辩护提纲或者说是代理提纲。因为在民事案件当中叫代理提纲,在刑事案件中的叫辩护提纲。那这个纲为什么重要呢?我们拿刑事案件来举例,刑事案件律师做辩护无非两种辩护,一种是有罪辩护,一种是无罪辩护。我们之前在和当事人会见的时候,基本上都把律师当庭要发表的辩护策略讲清楚了,征得了当事人的同意,问当事人是认罪认罚,还是坚持要做无罪辩护。有的当事人他会在会见的时候跟你说,我觉得我确实错了,咱就做有罪辩护吧。结果开庭了,他一看,这个情况一片大好,这个对我很有利。这第一被告都不认罪,第二被告也不认罪,那我也不认罪,我也要做无罪辩护。于是当庭翻供,说,那些笔录都不是我写的,都是公安逼我写的。我是无辜的,我无罪。然后他一说无罪辩护,因为在当事人他都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你律师是没有办法给他有罪辩护了。

所以大家提醒一下,这很有意思。我们大家都知道律师辩护是有个独立辩护原则,意思是律师可以独立的发表辩护意见。可以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不一样。但实际过程当中,我们在操作层面中当事人不认的,我们也不认。我们绝不会和当事人保持不一致,我们一定是保持一致的。如果他不认,我们可能就会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来做无罪辩护。但这里边是有的时候真的是无罪,还有一些证据不足的无罪。但是如果当事人认罪,我们可以给他做无罪辩护。当事人不认罪,我们是不可以给他做有罪辩护的。

对,所以说刚才崔律师讲的也是这个时候就是需要律师头脑风暴的时候,看你之前准备的辩护提纲,究竟是准备了两版还是准备了一版,就要看你的临场反应能力了。

好,那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是半夜妻子挠丈夫痒痒,有的人怕痒,挠你咯吱窝,一挠是非常难受的。这个妻子就用挠痒痒的方式让丈夫打欠条。在法庭上我就问他说你这个欠条是什么时间打的,是哪年哪月哪日,那是礼拜几还记不记得,是白天还是晚上,是上午还是下午,是个下雨天还是个天气晴好的日子。当时他也就很明确的说是后半夜打的。我说后半夜打欠条,事情很紧急吗?这个丈丈夫是我的当事人,我就问对方,我对这个女方说你丈夫他是刚刚出差回来?她说没有,他就在当地上班。这点我也知道。我说他第二天早上一早就要赶飞机去外地吗?她说也不是。那为什么这个这么重要的欠条,涉及几十万的欠条是后半夜打的。凌晨三四点钟打了个30万的欠条,还是打的现金欠条。我说有没有现金,她说没有,我可以承认没有现金,但是,这个欠条,是他写的,指纹是他按的,名是他签的。那我就再问,我说为什么是后半夜打?她不吭了。后来我问当事人,是不是你后半夜打的?她说的对不对?他说就是后半夜打的。我问他为啥那个时间打?他说,当时我不打欠条,我老婆就挠痒痒,她从晚上七点半新闻联播开始就一直挠痒痒,你说那你不会跑吗?他说我家里就那么大,我去哪她就去哪挠我,她就拿我扫床的那个刷子挠我,我很怕痒,我睡着了,她又给我挠醒,我瞌睡的不得了,她还是使劲挠我。目的就有一个,打欠条。你把这个欠条给我打了,你想睡到几点是几点,你要是不打这个条,今天晚上你就别想睡觉。他说我今天坚决不打,女方啪啪就把盘子扔了。那邻居就来敲门,问咋回事儿?半夜人出啥事了?更让这男的揪心的是,他的父母就在楼下住,年迈了年纪大,经不起折腾,容易失眠,楼上地板扑通扑通总是响,他的媳妇就利用了他这个软肋。这个男的很孝顺,平常他们两个吵架不会当着父母面吵,也不想让父母听见。这个女的大半夜的闹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这个男的最后就打了欠条,为了不影响父母的休息,挠痒痒要把他挠的崩溃了。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之下,就打了个条。拿着这个条,女的就上法院去告。所以我就问这个借款是不是真实存在,条是打了,在什么情况下打的?为什么要打这个条?有没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发生?钱有没有?也问了这30万当中十块的有多少?五十的有多少?一百的有多少?你是去哪个银行取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欠条是无效的,因为什么?不是真实的借款。虽然男方按了指印,但这个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打的,是受人胁迫,乘人之危是吧?是这种情况,这样的欠条是无效的。

再给大家补充一个案例,丈夫出轨,妻子录音这个证据有没有效力。这个是关于质证提纲里边的一个小故事。为什么是关于质证里边的一个小故事呢?因为现在大家用手机越来越多了,手机当中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录音。很多人在吵架的时候,就把两个人说的话给录下来。这个我们刚才说的,夫妻离婚的时候,为什么要拿这个录音当证据?是因为这个男的出轨找了一个小三,然后说的很好听,说什么我只是偶尔跟她出去喝喝茶,没有跟她发生实质性的关系,我还是喜欢你的,还想要回归家庭。女的就把这段话给录了下来,因为男方确实承认了他自己有外遇,虽然说最后也回归家庭了,但是这个事始终是一根刺,让这个女的心里边很不舒服。双方后来还是经常吵架,最后不得已要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女方就拿出了这个证据,法院把这个证据也给了男方,男方一听说这个话是我说的没错,但是这个话说的不全。我说的是虽然说我和她有关系,但是我们只是喝喝茶,这个也不能说我是出轨了。这怎么变成了说我们俩就是有关系,这个不行,这个录音是经过修剪的,他跟律师说了之后,律师就在质证时,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就是说你这个录音证据是经过剪辑的。经过剪辑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必须要交原件。原件就是没有经过剪辑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个女方她聪明反被聪明误。她为了剪辑这个东西,把手机里边的录音导了出来,导到电脑上面去剪的。她想反正也剪好了,那原件删了吧,原件删了之后只剩了剪辑过后的证据的材料,也就是这个不全的录音。结果剪辑后的录音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说这个证明男方出轨的证据也没有了,最后还是两个人平分的财产。这里也是提醒大家,有的时候录音,你用什么录的,你到时候交证据就交那个手机,或者说就交那个录音笔,你千万不要自作聪明的去做一些剪辑、后期的加工。

在这里边涉及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电子证据,录音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有电子证据的提取方式,电子证据有电子证据的质证规则,哪些证据能用,哪些不能用。像刚才的修剪的、删除的、添加的,这些通通都破坏了电子证据的原始完整性,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他为啥会去把它剪成这样的,那不就是把那些他有利于她的,给它剪出来,不利于她的给它剪掉了,那最后形成的话违背了真实意思。所以,刚才朱律师也提醒大家,律师故事提醒大家,电子证据要有原始的介质。也就是你拿什么录的你就交什么。拿录音笔录的,就把录音笔交到办案单位,或者是交给律师。如果是用手机录的,把手机上交。我们以前也讲过,提取电子证据有的还是要专业技术人员来提取,可不是说截图那种方式。截图的方式,微信聊天记录中,他把那句话删除了,你就截不住那句,你截出来图就里边就没有那句话。但是电子证据能够把你原来的所有东西都给恢复出来。另外,我要告诉大家,凡是你按下了录音键录下的证据,即使说你不承认,原版都是可以恢复的。
有个走私案件,在过程当中零口供,从抓起来以后当事人就不承认。但是我不是这个当事人的辩护人,我是其他当事人的辩护人。第一被告就是零口供。从抓起来以后到审判,始终就不说一句话,那怎么办呢?就把他在非洲走私那个东西的时的国内的通话录音全盘复制出来。声音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什么地方喘气,什么地方停顿,全盘都出来了,全部都能听清。所以这是电子证据的一个特点。所以有的时候我们把录音给删了,或者是把手机扔了。那只要找到的手机,电子证据永远都能提取出来。所以说这里边是有很大的学问,因为时间关系就不再详细给大家说。

行,那我们接下来讲律师的五常。五常就是常去会见、常去阅卷,常去和家属沟通、常去调查取证,也就是说我们说的看现场,以及常提法律意见。

首先,这个常去会见是啥意思?就是说我们律师要经常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其实是律师很重要的一个辩护工作,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我就给大家讲一个我们最近的一个案件,人物以及地点不能说。这是一个诈骗案件。是这么回事,有一个男的是搞矿的,他这个矿里边有很多石头,是建筑工地要用的。他想投一个标,因为他想卖他的石子,但是他的石子怎么卖?听说附近有一个企业正在招投标,要进行改造。他就找了个朋友说,听说是会做标书的这一个朋友,让他去找一个挂靠的公司去投标,还给了他一些钱。到最后,这个标没中,投是投了,但是摇号没有摇中,这个钱就发生矛盾,保证金退回。这个人说,他保证我能中标,结果现在没中,他要把钱都给我退回来,不退,我就告他诈骗,把他关起来,真给关起来了,这是第一个。第二点,如果说这个钱,投标不成,将来所有的费用是他负担的,我不需要负担,就是说他连扣我钱的理由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就通过会见发现一个问题,就是说究竟是谁找的谁?现在办案单位有个逻辑是,说是A债台高筑,穷的叮当响,想骗点钱,就给B打电话说我有个项目,你拿钱吧,我保证你中标。最后报了警给这个人抓了起来,我现在给这个人辩护,就是他有个问题,当事人说事情不是这样的。他想卖他的石子,但是他经过打听以后,了解了需要招投标,但他自己又不搞这一块,听说我是搞招投标业务的,我能够找到挂靠公司。最后我也去找了,他拿了些钱,我也把钱给花出去了,结果也真投了,也预选上了,但是最后摇号的时候没摇住。那这个中间的花销,挂靠公司的钱,还有陪标的钱,还有其他公司,因为找了不只一家公司,那这些费用,我不该全给他退,既然我俩合伙来做这个事,就需要共同分担。他现在要求我全部给他退,我想不通,况且中间我给他打了个借条,我认这个钱,但是我觉得你要公平一些,或者是等我手头有钱了再给你。然后对方就报了警。

那这里边我们通过会见就发现这个问题该怎么考虑,这里边是有讲究的。你比如说我的当事人说,我见了老王、老李、李总、王总、张总,我又有项目,你拿钱吧,我保证你中标。中标这个事儿是一个什么情况?他知道是必须要有资质的,必须是有资质的公司,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你比如说建筑公司都是这样,它是有规定的。所以说他说这个骗子主动给他打电话,说我想骗你,这不合常理,是吧?通过会见我们发现这一点,能够把这个事实前因后果给讲清楚,我觉得就是能够揭开谜底。

好,那这个就是律师常去会见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要从当事人这里来了解案情,因为有的时候在案的一些证据和当事人他所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有的时候还需要收集证据,这个就说到一个律师要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常去现场或者说是常去调查取证。因为有一些证据叫辩方证据,辩方证据就是我们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有这么一种证据经常是我们辩方律师提交的,叫证人证言。这个刚才我们在讲律师的质证提纲的时候,以及这个发问提纲的时候有说到,这个证人证言可是有大学问在的。就是说你不能去找别人给你做虚假陈述,你也不能写的这个内容和他说的不一样。于是,我们律师怎么去做这个证人证言的这个工作呢?就讲一个例子,就是有这么一个涉黑案件。控方提交的证据里说,当地的证人都说,就是村民都作为证人说他这个人风评很坏,天天无恶不作,为非作歹。但是,律师在去会见他的时候,他说他其实本身上是做了很多有利于当地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口碑还不错。那到底谁说的有道理?如果联系被告人的家属,那他找来的肯定都是说被告人好话的,那这个也不靠谱,那怎么办?这个辩护律师是这样做的,他在没有通知被告人家属的情况下,自己带着助理,然后扛着这个摄像机,或者是拿小手机,就直接去当地的村庄去走访了现场,去问了一些当地的村民,然后也跟他们说了要录像,愿不愿意作为证人出庭,然后对方也同意了,然后就录像了。然后问他觉得这个被告人人怎么样?然后问了好几个,都说这人挺不错的,还做了一些好事,给我们这儿修路什么的,人还可以。就是这个证言,就作为了辩方的一个重要证据,就提交了上去。好,这个就是我们刚才讲的常去会见。

关于常去看现场,我也即兴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有一年黄河边上,在中牟地段飘出两具尸体,一男一女,一个在黄河南岸,一个在黄河北岸,被水泡的很严重,后来家属联系我,最后我就当了这个女性死者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当时案发以后,这个被告人不承认,就说是他们自己跳黄河了。我就觉得很奇怪,他俩活的好好的,为什么要跳黄河呢?这个女的是大学生,男的是一个网吧的老板,他们活的好好的,那跳黄河干啥?因为五月底的黄河水肯定还凉,我觉得不合常理。他就说我看着他俩跳的,我俩打赌说谁输了谁跳黄河。你们觉得奇怪吗?在网上能搜到这个案件,我不具体说,这是我当年办的案件。大概两三天之后,我就到黄河边去看,一个是我要找准这个案发现场究竟在哪,是哪一段,是在哪跳的黄河,看看有没有石头,她咋跳进去的?被告人说他俩是主动跳的,他俩是傻吗?半夜跳黄河。这俩人打赌都这么大劲吗,大半夜的去跳黄河。打赌输了输点啥不好?非要跳黄河,把命给送了。我到了黄河边一看我觉得很奇怪,这怎么会有一只袜子?在石头缝里有只白色袜子,一头被石头缝夹着,另一头被风吹着。我觉得很奇怪,我想这会不会是那个罪犯的袜子。我们有个办案习惯就是带着手套还带着我们的皮包,我和我的助手就很小心的把这个袜子给它起来,放到我们的包里边,回来就送给了办案单位。我说我们我看现场的时候发现一只袜子,这个袜子上面还有血。因为引起我好奇的是,风这么大,袜子为什么没被吹跑?这个袜子为什么有半截是夹在石头缝里的?我仔细一看,它上面有血迹,但不太明显。我说我给你们提供个线索,你们把它先去化验一下,看看DNA是不是被告人的。后来办案单位一查,还真是被告人的袜子,血迹就是他的,他最后承认了,他说为什么袜子会在那呢,他说那天我杀了人以后,我把他弄死以后,A开车过来接我,我当时在车上换衣服,换了衣服以后,我顺手把袜子随手一扔,我想着刮到黄河里边,也不知道是其他的车压住了还是什么,他无意识的一个动作,就把这只袜子留在现场了。他当时是想把两只袜子都带走,那咋就把袜子扔到现场了,他说他也记不清楚了。通过这个事也就为破案做了准备,更加能够确定他就是真正的罪犯。

刚才我们说完了五常中的常去会见和常去现场。那还有三个常就是常去阅卷、常去和家属沟通,以及常提法律意见。这个常去阅卷是说我们律师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接受委托之后,就要尽快去法院。

刚才一开始的时候给大家也讲过北京的一个律师天昨天发的朋友圈说云南省开庭时间最长的案件,已经开了七十多天了,估计还有十多天的辩护,总共将近两千本卷宗,要开七八十天。所以这个两千本卷你要不要阅卷?一本一本的翻,一行一行的过,还不能漏掉,所以这个阅卷特别重要,从里边能发现很多我们从辩护角度去看有意义的内容,我们说魔鬼藏在细节里边,很多都在卷内材料当中都能显示。好,这个是常去阅卷。

第四常是常和家属沟通,是因为有些时候家属他是很急切的想要了解我们会见之后,这个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的情况,以及想要了解这个案件的案情。有的可能进去之前,在家里边条件很好,或者是收入很高,猛一下去里边吃牢饭,就会变瘦。我们会见之后,家属一直会问他胖了吗?会觉得他在里面过得很可怜。我们还真是有的案件,当事人一进去个把月时间内就瘦了50斤。也有胖的,因为在里边很规律,每天什么时间吃饭,什么时间学习,什么时间洗衣服,什么时间打扫卫生,也不喝酒了,也不熬夜了,也不跳舞了,也不唱歌了,生活慢慢变得规律了,也不失眠了。所以家属很牵挂这些,我们一般也就是如实告知,胖了就是胖了,瘦了就是瘦了。但有的时候我们会很善意的把胖说成瘦,把瘦说成胖。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他已经很瘦了,你再说他瘦,这虽然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家属可能会很担心,晚上睡不着觉,白天吃不下饭。有的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说以泪洗面也是刑事案件家属的一个常态。

好,那我们说一下最后一个常是常提法律意见。这个其实是律师工作一个重点。因为常提法律意见,我们提的法律意见多种多样。首先,有这个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就是把关在看守所里给变成监视居住,或者说变成取保候审。这个肯定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还有别的,就比如说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这种意见书,或者说是现在搞得如火如荼的涉案的企业做个企业合规。那这个涉及到的单位的领导人,比如说总经理,或者是主管,这些就可以合规不起诉了。那这个意见书肯定也是很很重要的。

关于合规,我是郑州市合规文件专家库里边的一员,所以说我本人不能做合规业务,我只能做鉴定业务。因为本身就是在专家库里边。我们最近有一个申请,也给大家简单说一下,很少见,我做律师30年也很少见。就是受害人出庭。大家要注意。我们说证人出庭是常态,鉴定人出庭、被告人出庭、原告出庭,这些是常态。但是你听说有多少被害人出庭?刑事案件当中的被害人,要么是财产受损,这叫附带民事诉讼。但有时候刑事案件当中,比如说诈骗案件,合同诈骗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这叫受害人。但是一般的诈骗,这个被害人是可以到诉讼当中去,但是他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是他可能会出具的一个纸质版的陈述、记录。但很少回有人出庭,办案单位也基本上不会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律师也很少遇到,就我个人来讲。最近我们团队办的案件当中就提了一个这样的申请,让被害人出庭来接受法庭的质询,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查明白。所以说被害出庭也是法院必须通知的义务,这是我们在实践当中比较少见,都是以纸质的卷宗材料为主。但是需要见真人的时候,需要了解他为什么会报案,他为什么几次报案的说法不一样,为什么地点不一样,相关的叙述细节不一样,出入为什么这么大,到底是怎么回事,需要通过法庭来进行直接的询问。虽然是老的规定,但是是新的做法,我也希望律师同行们多把被害人出庭这个制度给用起来。因为不管你申请不申请,法院是必须要通知这个被害人的。如果不通知,那是要说明的。如果通知了,他不来,也是需要说明,并且需要记录在案,记录到卷宗里边。所以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

好,我们今天讲律师的五常就讲到这里了。跟大家再回顾一下律师的五常是哪五常呢?就是常去会见、常去调查取证,也就是说去现场看现场,然后还有常去阅卷、常去和家属沟通,以及我们最后说的常提法律意见。这个是律师的五常。律师的三纲,也是我们刚刚在节目最开始讲的律师的发问提纲、律师的质证提纲、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提纲,这个就是律师的“三纲五常”。

我们这期的节目到这里就暂时结束了。欢迎大家在下周一晚上七点半继续来到直播间,听我们讲述精彩的律师故事。走进历史生活,讲述历史故事。今晚的律师故事在此跟大家说再见,我们期待下期直播间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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