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故事(系列)我来讲》第27期直播内容文字实录
时间:11月28日晚7:30-8:30
形式:微信直播-采用钉钉会议方式
故事:“魔鬼”藏在细节里
讲述:崔月清、陈盼盼、王智会等
主持:朱子凡
朱子凡 :
走进律师生活,讲述律师故事。大家好,我是《律师故事(系列)我来讲》节目主持人朱子凡,本节目由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崔月清刑辩团队主创,本档节目每周一期,每周一晚七点半播出,播出一个小时,本期是第27期。本期的主题是什么呢?我们先从一首童谣讲起,“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只马掌;丢了一只马掌,翻了一匹战马;翻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这首英国民谣,起源于一场真实的的战斗。1485年,英国波斯沃斯战役,国王理查三世准备与里奇蒙德伯爵决一死战。理查三世让马夫备好自己最喜欢的战马,铁匠给战马钉好马掌,发现少一颗铁钉,而国王马上要征战,来不及把最后一铁钉钉牢。两军对垒,理查国王冲锋在前,“冲啊,冲啊”,他高喊着,率领队伍冲向敌阵。敌军已经开始乱了阵脚,国王的队伍眼看就要获胜。突然一只马掌掉了,奔跑的战马跌翻在地,国王也被抛出好远。里奇蒙德伯爵看见国王落马,立刻反守为攻,俘获理查三世。理查三世事后悲愤不已,“一颗铁钉竟让我失去了整个国家!”小小的一个铁钉,居然成了扭转战局的关键因素。
这个故事揭示了我们本期节目的主题--“魔鬼”藏在细节里。当然我们这里讲的“魔鬼”不是宗教意义上的魔鬼,而是一种比喻,意义是指邪恶势力以及负面因素的代名词,这个也可以从我们这一期的海报看出来。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这一期的海报,我们这些海报大家看到这个下面的图片是一个小人儿,他在拿着一个放大镜,拿着放大镜在看什么呢?在找什么呢?看到有一个针针中间穿了一颗的线,穿了一根线,这个就是我们这一期的主题。很多事,你需要拿着放大镜去看,其中的细节才能到,才能够知道问题出在哪里。
好,大家现在看到屏幕上的这份来自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上诉风险提示书,是最近在网上热议的这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它是附在一位当事人收到的一审判决书后的。大家可能会想到,我们平常在法院去起诉的时候,有一个诉讼风险提示书。那这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又是怎么回事呢?还让我们看一下具体内容,也请我们团队的崔月清律师为大家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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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一段话是:您好!当您收到判决裁定书时,您的诉讼请求可能得到支持,也可能没有得到支持。但是,请您相信,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始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和方向。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每一份判决都是慎重作出的。法官审理案件要面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评价,受到法律、纪律、规则的约束,接受内部各种考评监督。法官对案件做出判决时,定会认真审核证据,仔细归纳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经过合议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作出判决。以上各方面的流程管控,保证案件判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这两段话是法院说,我们这个裁判都是居中裁判的,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监督,然后通过各种各样专门的程序讨论,研究后做出的一定是一个居中裁判。他就说到了,请您理性看待判决。如果您不满意我们的判决结果,请您在决定是否上诉时谨慎听取我们的意见,慎重评价以下上上述风险。这点就开始平铺直述的说他的本文的重点,也就是说,他觉得这个上诉有风险。下面第一项是上诉风险。请注意,第一点,上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概率比较低。
“从统计情况来看,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率大约5%左右。因为对同一件事情的分析、判断及处理,共读一本法律书的法官,一般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和误差。”所以说,改变判决,发回重审的几率较小。崔律师,您对这一点有何看法呢?
崔月清 :
刚才给大家介绍了淄博张店区法院这个上诉风险提示书,就像刚才主持人讲的,大家不管到法院打官司,做原告也好,做被告也好,您收到的一定是《诉讼风险告知书》,您有没有收到过这个《上诉风险提示书》?恐怕非常少见。我们做律师的也可以看见,或者是说压根就没有见过。淄博市张店法院的这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它是一个另类,首先我们要确定他的动机,他的动机可能是也是好的。但问题是,他这里边给大家提示的注意事项事项。刚才主持人已经给大家介绍了。第一个注意事项是改判率5%,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是5%,意味着什么呢?你要想一想你要不要上诉我们这个基层法院,我们县区级法院判出来的案件,刚才您们也听到通过什么程序,我们怎么公平公正把它做出来了,这个上诉你要慎之又慎,你好好掂量掂量,几率很小,小到什么程度,小到5%。这里边就存在两个问题,一个问题就是这个5%从哪来?是全国的法院都有统计吗?还是你张店区法院,你自己的统计是不是5%?发回重审改判率5%的依据,我们认为是没有的,或者是你自己的统计数字,你不能够做共性的处理,共性的看待。这个5%又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是这样,如果说我们的5%这么低的改判率,这么低的发回率,那我们的当事人真的恐怕需要掂量又掂量。我们这里边让大家了解一下,我们有查到一个统计数字,就是江苏高院的一个统计表。
我们看一看这个5%有没有科学依据,大家看到主持人给大家介绍一下5%这个数字。据我所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是没有做过这样处理。主持人,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江苏省的相关的数字。
朱子凡:
好的,大家现在看到的这张截图,是我从“江畔律风”公众号上边截下来的一个内容。他这个统计数字是根据2017年度江苏省高院制作的调查报告中,他发布的二审商事案件发改率统计出来的。大家可以看出来,这个上边统计了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等,大概是有12个市,从他们当地的二审案件的发改率可以看到,这个发改率是各不相同的,最高的应当是南京,发改率达到了 20.64%,然后也有低一点的,比如说省法院的4.52%。
但是大家可以发现的是,各地的发改率都是不尽相同的,有高有低。怎么会达到这个《上诉风险提示书》中说的改判率只有5%左右,他这个数字是如何得知的呢?
崔月清:
关于这一点我们专业律师团队也要给大家讲清楚,这个5%是没有依据,5%可能就是中国当地法院的统计数字。这个数字不具有普遍的认识,用这个数字来吓退当事人上诉,我觉得这个做法是不可取。您这个数字,为什么列到《风险提示书》的第一项,你就是变相的让当事人掂量掂量你上诉能不能赢,这个起到了阻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一个效果,我们认为是非常不科学,是坚决反对的。
再说这个百分之几也好,我们的法院没有这样统一设置百分之几,他的这个几率不是说越低,你的案件公平率越高。有些案件我们的上诉率越高,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越透明,我们的公平公正,越能够得到程序和实体的保障。所以通过刚才江苏省各级法院的这个数字的对比,也能够说明张店区法院用5%的这个统计数字来吓退当事人,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合适的。好,我们下面继续解读这个风险告知书。当中就存在一个让人非常可笑的一个地方,我们律师是坚决的反对这事儿,或者是不认可这一份《上诉风险提示书》。因为它里边有一句话,击打的伤害的是全体律师的自尊心,那就是说对“同一事件的分析和判断,我们法官读的是一本法律书,一般不会出现偏差和误差,这是啥意思?”所有的法官读的都是一本法律书。那这里边就问题就来了,我们的司法考试考的是不是同一门课,我们的公检法是司法共同体,共同参与的司法资格考试,现在叫法考,这个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考的都是法律相关知识。那你法官读的书和我们律师读的,和检察官读的和公安读的,我认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法院审判工作有关的相关的法律书,所以你不要说你们读的是一本书,我们读的跟你也是同一本书。但一本书并不意味着你把这个书读的好了。举个恰当的比方,我们当中的律师,高考成绩、法考成绩可能比法官的成绩还要高,但那并不一定说在实务当中就一定谁比谁的水平高。用这样的这个风险告知书来说,法官读的书读的好,我觉得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贬低了我们,或者是说在这个司法共同体当中,忽视了、小看了我们司法共同体当中的律师,所以我们认为用这样的说法真的是这个小儿科。那你说你读了这本书以后,你就一定要把案件给判的,用这个《风险告知书》当中的话,就是不会出现偏较大偏差,那你们就做的很好了?那你是不是要进一步打掉当事人上诉的幻想?你现在你是什么意思?刚才说你好好掂量掂量,你不要上诉,我们都已经处理的很好了。你还进一步说,我们的法官审理很好,我们这书读的很好,那你说你上诉也没有希望。我觉得这样说很幼稚,很自高自大。好,我们继续往下讲。
朱子凡:
好的。“第二点是说,您可能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如果您提出上诉,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期间,如果上诉请求得不到支持而败诉,您需要承担上诉费用,加重您的经济负担。”
崔月清 :
那你看这个啥意思,你看他说了连打官司都要费用,这个老百姓一般是知道的,打官司要你要掏诉讼费。那你如果你上诉了,你如果官司输了,你的诉讼费也拿不回来。这里边有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我们的诉讼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去设置这样一个从无到有,到现在都有。第二就是说我们这个上诉,国家有规定,很多的案件是减免诉讼费、缓交诉讼费,这都有规定的。如果你一味的不把这个特殊情况给说出来,你就是说上诉要自己花钱,花钱你输了以后,钱没了就没了,还得要承担上诉费。那这句话的意思是说那你有钱吗?你钱多?是不是烧的?你非要上诉?那这里边,还要给大家说的,是这个《上诉风险提示书》又误导了老百姓,完全忽视了很多案件是败诉一方承担的诉讼费。你官司输了,你也不掏诉讼费,你官司赢了,你也不掏诉讼费。你比如说离婚案件,离婚案件诉讼费是怎么分担的?是男女双方分担的。那还有,你比如说这个生活费,咱们国家第一部法律规定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败诉一方要承担诉讼费,那如果案件上诉那赢的话,诉讼费是别人也就是败诉方承担的。
所以张店区法院的《上诉风险告知书》,我觉得他有一种激问当事人,你有钱吗?就是这样一个意思。我觉得用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看着仿佛好心提醒,那其实是说你看你输了以后,你要承担的诉讼费也比较多。那有些案件他不是诉讼费能够解决问题的,比如说我们这个高铁站戒烟的问题,火车站的厕所要不要收费的问题,它都是一种公益性的,涉及到社会普遍利益,涉及到公众民生的利益的,所以这里边上诉费不是关键的,诉讼费不是关键的,公平正义才是关键。如果像上诉书里边儿写的,老是问你有钱吗?我觉得这个做法真的是不合适,我们再看一看下个继续怎么说的。
朱子凡 :
好的,第三点是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上诉案件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方面较为复杂,仅依靠您的法律知识恐怕难以应对。通常要聘请律师,又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该费用不管上诉胜败都是不予退还的。
崔月清 :
你看这个问题,其实他提出来的是你输得起吗?你光是你赢得起,你能输得起吗?你看看这个很多问题,可能你自己解决不了,要专业的律师来做,律师来做,是不是律师要交律师费?那你出来以后,你不得按照诉讼费打进去?你看律师费也打进去,他就是这个意思,那就是变相的暗示,你输得起吗?在这里边存在一些误区,什么误区呢?我们很多的案件,我们的法律援助律师是不收费的,是国家来支付相关的费用。我们的法律援助为的是帮助我们的这个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好,或者是帮助困难的人民群众来维护公平正义。所以这里边,我们觉得就是说你忽视了这一点,或者是你故意的回避了这一点。你光是说你输得起吗?刚才说了,如果法律援助这些案件,那是国家出的。当然说的比较扎实。我们要的是公平正义,对不对?那我们输,我们也是得坦坦荡荡,我输输的最关键是明明白白,我真输了,让我服气。但你不让我上诉,或者说你掏不起钱,你输得起吗?这样的变相的提示,我觉得是非常不地道的一个做法。我们专业的律师工作者,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我们专注的去代理当事人的案件,我们追求的公平公正,我们给当事人的这个利益共同体,让当事人能够在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能够让案件的当事人在程序方面能够公公正正在实体方面能够这个正义。黑白分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们的这种做法收取一定的律师费用,也是律师行业的这个特点之一。由于律师,我们不是公务员,我们要靠自己养活自己。那你说你这个什么意思?你是在指责律师吗?是吧,一笔不菲的律师费用,不菲是什么?不菲是多不少?我刚才给大家已经重复过两次我们的法律援助,不需要交一分钱律师费,这法律援助,没有诉讼费用,没有律师费用的压力。我们为了追求公平公正,我们为何不起诉,为何不上诉?所以,对律师的变相指责,我觉得引起律师同行的反感,引起律师同行的捧击。我觉得我们的这些法官需要思考,你们摸着良心说,没有律师制度,没有律师的参与,你们能不能把案件办的漂漂亮亮,办的公平公正,办的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考验,你们要好好想一想,好,继续。
朱子凡 :
“总之,在帮助您了解了上诉的上诉上述的上诉风险之后,希望您在上诉之前多找几个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偏听偏信,不要轻信一家之言,不要轻信包赢等承诺,不要轻信诉讼监课的承诺,影响您对案件的判断分析能力的。”
崔月清:
关于这个问题,不可否认的,司法界也有腐败分子,也有这个不良分子,但这个仅仅是极少数。有一些无良律师,不能代表我们全体律师,就像我们的法官,我们的检察官一样,我们的这些队伍里面出现了败类,我们不能整个抹黑这一个行业,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更重要的是,大家回到第一段,最开始给大家介绍的上述的时候,你看他提的是什么,上诉的时候你要谨慎,要听听我们的意见,都有法官的意见。法官判的案件给我判输了,判的不公平,你得听听我的意见,上诉我就这样判断咋地,你也要听听我的意见。而这个里边说了,听他的意见。看着是好心的提醒,但实际上还是规劝你,你们多听听我们法官的意见。你看5%的几率,多小。变相的还是阻碍当事人。
所以,判断是否上诉取决于两个点,第一个点是公平公正是否得到真正的实现;第二个点是当事人任何一方他觉得有一点不一点点的不公平,不公正。根据法律制度,我们国家使用的两审终审制的,它都有权上诉。我觉得上诉不上诉,你要多听一听律师的专业律师的意见,这是对的。我们需要你法官做的是判案答疑,我们可以说给我们的当事人讲上诉不上诉,你不要听一审法官的,他不愿意上诉就不上诉了吗?继续。
朱子凡:
好的,第二项是说下列上诉原因不可取。第一点,借上诉拖延时间不可取,也办不到。因为通常当事人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是利息损失,是从应付款逾期之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此,在上诉期间内的经济损失依然计算在内。所以当事人依靠上述手段拖延偿还债务时间是不可取的,不划算的。
崔月清:
这一点的话,提醒可以,那就是说对于那些老赖通过诉讼或者虚假诉讼的,或者是说通过诉讼来达到不良目的的。这样提醒我们认为是可取的,继续。
朱子凡 :
好的,第二点是置气、赌气,提起上诉更是不可取。俗话讲,和气生财,和为贵。您可能还有更多的事情去做,还有比诉讼更有意义的事情要做。置气赌气只会使您更生气,丧失更多和解、调解以及化解矛盾的机会。实务要明辨是非,把握时机,体现诚意,主动和解调解,彻底消除诉讼矛盾纠纷。
崔月清 :
关于这一点,我先给大家说一下我们的感受,置气、赌气它一定是贬义词吗?什么叫置气?什么叫赌气?赌气大家都知道的不可取,和气生财,和为贵。关键的问题就在于你的案件的判决是不是公平公正或者相对公平公正。你如果说这样做到了,那你劝他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赌气,这个是对的。但问题就在于,你不是什么事情都是和气生财,不是什么事情,案件都能够合法规制。 比如说刑事案件,比如说我们前些年出来的,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这些冤家错案当中,你说在他的亲属被执行死刑之后,他就应该偃旗息鼓了?就应该和气了?就应该这么给我们的司法机关和为贵了?那不是那回事。这个时候的抗争,这个时候的申诉是完全必要的。最终最高法院裁判是证据不足的,无罪,那他们的判决出来之后,您知道这个父母,他的亲属都是怎么做的?拿过判决书到了一个孩子的坟头上去烧掉哭。多少年来通过父母的抗争,通过亲戚朋友的支持,通过律师的代理,不懈的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换清白,冤家错案得到了平反。那这些案件当中,没有意义吗?还有什么比这更有意义的事情呢?你想干什么呢?他不这样去做,他人死了就死了,冤枉就白冤枉了吗?你这是变相让他信访吗?他的公平公正得不到,他觉得他的孩子没有死的冤枉,他不该实现正义吗?实践证明,他实际上是对的,冤家错案确实是发生了。
你说你把他关了多少年,那是不是冤枉事?你不让他去抗争,不让他去上诉,你不让他去,谁讲他的正义,你一味的称和为贵,一味的叫和气生财,跟谁和?能不能让他心情舒畅?因为他的清白是最重要的,他有罪惩罚他,如果他没罪,就不能冤枉他,你冤枉人家,你还不让人家去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比如说上诉,等合法的渠道去维护权益。你这个你想干什么呢?因为法院这种做法,你不是要给他逼到信访吗?我们的信访压力有多大,是不是?所以有些东西我们的法院,你看着是好心,有些刑事案件是没法调,没法调解,也调解不了,和解也和解不了,你也没办法彻底的消除。你这里边是不是光看到民事案件,你看不到刑事案件呢?中国自古以来就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中国老百姓根深蒂固的这种文化。有些案件,你比如说罪大恶极的一个把人家全家灭门给杀掉,那你说这些案件当中他和不了,你说不好和,那怎么办?老百姓要的就是一个公平。好,我们继续。
朱子凡 :
好的,接下来是第三点,无视事实,硬上诉,只会让您再次败诉。尊重客观事实,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如果您无视事实,坚持上诉,或者抱着试一试,万一能改判的心态,您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败诉,得不偿失。
崔月清:
好,这里边有两个问题要说一下。第一个,你光考虑到民事诉讼,那你干脆给他这个《风险告知书》,就给他搞成一个《民事风险告知书》就行。因为刑事案件,我们要求错案追究制,原来都有要求这个严格司法,因为它是什么呢?它涉及到老百姓的,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自由和生命问题。是不是?你不让他这样的话,那你说,你这个《风险告知书》就直接为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就行了。但是你比如说有些复杂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有没有查清,基本证据是不是确实?这个是判案的基础。因为很多的时候,我们的上级法院要比下一级法院的视野开阔得多,要比下级法院的水平有高很多。
朱子凡 :
好的,第四点,对于股东上诉大包大揽包赢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要大胆提出质疑。问一问,如果败诉以后,能否把二审的代理费退还,能否代为承担上诉费用呢?
崔月清:
说实在话,我觉得做的非常不好。不科学,不合理,其实是不地道。刚才我们一条一条的给大家指出了旁人可能看不到我们专业律师对这个风险提示书的细致入微的分析。我觉得可以总结出这么几点。第一点,我们的这个张店区法院严重违背了国家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制度。当事人不服判决,不服裁定,有权上诉,是诉讼法赋予他的权利,是明明白白的这个诉权,你不能去剥夺或者不能变相的剥夺。对国家法律严格遵守,是我们任何一级审判机关所必须要做的。我们不能去多做一点小事情;第二点就是我们的下一级法院干了上一级法院的活,严重越权。全部赢?还是不会赢?还是输?这是由二审法院自己来决定,我们的上级法院来决定我们的基层法院。你看好你自己的门就行。你诉讼风险起诉这个环节,你把握好就行了。如果你尽职尽责,严格司法公正,那个上诉你也不怕,你怕什么?我们的二审法院如果认为这个当事人这个案件上诉的可能不合适,其实是没有道理,它会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以法院的风险告知,风险提示,那是他应该做的事。你一审法院伸手太长,我就举个例子,打个比方,大家就明白,我们的某省级法院如果出一个决定,说你不要到最高法院去申诉,实际上就是忽悠;第三个这个《风险提示书》,严重地侵犯律师的权益。含沙射影的影射律师变相的指责律师,我觉得这个非常不地道。这已经不是不合适的问题了,而是不地道。对律师制度的指责,对律师的形象的贬损;第四个,我们觉得就是张店区法院你们应该进一步的加强司法,公正司法。如果你做得好,你就不要怕,如果你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自然的上诉率就会降低。你们现在用这种方法骗取当事人不上诉,达到不上诉的效果,是不合适的。
朱子凡 :
好的,走进律师生活,讲述律师故事。刚才崔月清律师为我们介绍了这个《上诉风险提示书》中的问题。然后说到我们这一期,要讲两个故事。这两个故事,一个是民事的,一个是刑事的。第一个民事的故事,它是我们往期节目中已经讲过的,电梯劝烟案。如果这个故事中的金水区法院也学这个张店区法院劝当事人不要上诉,而当事人真的没有上诉的话,那会怎么样呢?不上诉会发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崔月清 :
我觉得这种做法很不科学,不利于我们这个司法为民制度,不利于让老百姓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每个司法案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他还感受不到公平正义的时候,你就把他吓退了,我觉得这种做法非常不合适。下面我们看一看,我们就按照这个张店区法院的这个逻辑,我们来看一看我们不上诉有什么坏处。如果我们上诉,好处在哪儿?
朱子凡:
有的朋友可能是第一次来到我们直播间。对于这个故事不太熟悉,所以说接下来还是请我们团队的王智会律师为大家讲述电梯劝烟案的故事。
王智会 :
好的,主持人,直播间的各位朋友们,你们好,我是崔月清刑辩团队的王智会律师。很高兴您喜欢我们的节目,在往期的节目中,我们也提到过电梯劝烟案。但刚刚走进我们直播间的朋友们,可能还不太了解,我带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这到底是怎么一起故事呢?
故事发生在2017年5月2日,家住郑州的杨某在小区电梯里,因为劝阻一名老人抽烟,双方引发争执。老人因为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之后离世。对此,老人家属一纸诉状,将劝烟者,也就是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四十多万元。这个案例一经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审理之后,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中这样写道,“老人因在电梯里抽烟问题,导致了与杨某,也就是劝烟者发生言语冲突。在双方的争执中,被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劝阻之后,双方离开后老人猝死。该结果也是杨某没法预料到的。袁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冲突之后猝死。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也就是公平责任,由双方共同分担责任。”所以,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了劝烟者杨某补偿老人15000元,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一审宣判后,被告也就是劝烟者没有上诉。但老人家属觉得太亏了,老人因为劝烟者与其发生了冲突,然后心脏病发作之后猝死。他们认为,老人的猝死和劝烟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说起上诉,让我想到了刚刚崔主任和主持人在直接直播间节目中提到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那封《上诉风险提示书》,看完之后觉得非常滑稽。如果说老人的家属也没有上诉,一审的判决就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吗?不一定。我们来看一下二审是怎么判的。
201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也就是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根据老人和劝烟者所在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案件发生过程当中,老人的情绪是比较激动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程度不断升级。劝烟者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稳定,克制、冷静,两人只有言语上的交流,没有任何拉扯行为,也没有肢体冲突。最后,这段视频中也显示出来,杨某和老人的接触时间总共也不超过五分钟。劝烟者在劝阻老人在电梯里吸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的劝阻行为。在整个劝人过程中,杨某始终保持理性平和,其与老人也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因为杨某导致老人进行过呵斥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其发病猝死。所以劝烟者是没有故意伤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其劝阻行为和老人的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老人死亡并不是人家给他劝死的,主要是因为老人自身是患有心脏疾病。事后我们也了解到,当时老人不仅患有心脏疾病,而且做了几个搭桥手术,有几个支架,老人在没有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所以,二审认为,杨某的劝烟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回来再看一下杨某的行为,杨某在对电梯里吸烟进行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劝阻他人吸烟权利的公民来承担补偿责任,势必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是与民法的基本宗旨相悖,不利于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的判决是有误的,所以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对这个案例的改判,可以说是在当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也正是因为二审这份判例具有引导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社会道德风尚风向标意义的判决书,所以也兼具着控烟里程碑和教科书式的侵权法的案例典型案例。我们再来回过头看一下,如果老人家属在提起上诉时,看到了这封上诉风险告知书,考虑到那种二审又发回重审的改判率,也就是发改率,发回重审和改判的几率非常低,低到什么程度呢?低到还不到5%,也就是说你好好掂量掂量。上诉率这么低,改判率这么低,你还不如不上诉。
如果因为这老人家属没有上诉,而对于劝烟者,认为老人的死亡,他有些愧疚,也接受了这15000元的补偿。是不是就是说一审判决就一定是公平公正?事实证明不是这样,因为我们也发现,第一,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证上诉权的正确行使,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扰或者剥夺。因为只有当事人正确行使上诉权时,才能依法维护自己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让二审来验证一审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如果不公平、不公正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也可以及时的纠偏纠错,还社会公平公正;第二,我国实行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法院要知道,在客观中立的利益上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诉讼风险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你一味的强调二审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率特别低,这就相当于变相的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虽然是强调了要节约诉讼成本,但是也有干扰诉讼的嫌疑。
其实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宗旨,并不是说当事人不上诉,一审判决就一定是公平公正的。因为即使一审判决有了问题,当时如果都不上诉,那就导致了帮忙的人,也就是劝烟的人可能会蒙受冤屈,可能会造成一个错误的社会导向。这个案件也不会实现这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好的主持人。
朱子凡:
好的,谢谢。刚才王智会律师给我们讲述的这个电梯劝烟案的故事。在这个电梯劝烟案的故事中,很有趣的,是不是我们普通意义上来说,觉得比较冤枉的。这是另外一个人上诉的,但是最后这个案件还是达到了,大家觉得比较公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所以说这个错判的民事案件,如果不上诉,可能也就是多赔点钱,要给人赔礼道歉欠,然后他这个心里边可能会憋屈一阵子。但是这个错误判决的这个刑事案件不上诉,那可不是心里憋屈一阵子的事。倒霉的话,他可能命都要没了。稍微好一点的也是要白白蹲几十年的大牢,心里边是要憋屈一辈子。
接下来就请崔月清刑辩团队的陈盼盼律师为我们带来一个错判十几年,最终通过再审才讨回公道的刑事案件,张志超案。
陈盼盼 :
好的,直播间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崔月清刑辩团队的陈盼盼律师。今天这个故事是有关于生命和自由,一个未上诉却差点酿成冤假错案的案例。2020年1月13日,经过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一时间,这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那这个张志超案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当年发生了什么这个事件,还要回到17年前的2005年1月10号。
当时,山东省临沂市某一中学的一个高一女生离奇失踪,一个月后,在学校废弃的厕所里发现了这名女生的尸体。那张志超当时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公安带走,随后经过法院的判决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在这个案件当中,是包庇罪,判处三年,缓刑三年的这个刑期。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没有上诉,但是在2011年,被羁押六年后的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这个事情不是自己干的,请求他的妈妈为他请律师申诉。
在张志超母亲和律师进行了近九年的努力之后,张志超案终于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阅卷核查,相关证据认定,认定这个案件的客观证据证实张志超有罪不足,证据链不完整,并且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张志超被判无罪,当庭释放。此时,张志超已经被羁押了5449天,将近15年的时间。人生有多少个15年呢?当年张志超的这个案件为什么没有上诉?据张志超的妈妈说,当时他并没有收到一审的判决书,因为当年不懂法,所以这个案件当时没有及时上诉,导致申诉的这条路走了九年之久。那张志超这个案件,如果当年上诉了,会是怎么样呢?也许张志超他本人已经大学毕业,结婚生子,在最美好的年纪被羁押了15年,导致他的人生走向了另一条轨迹。同时,在2020年张志超的案件也被最高院写入了法院报告中。张志超案当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同时推进了法治的进步。
希望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能够记住一句话。无论是律师法官,就是我们从事这个职业。我们做的每一个案件,我们办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同时也是别人的人生,关乎别人的生命和自由,也关乎别人的幸福。好的,主持人。
朱子凡 :
好的,谢谢。刚才我们讲述的这个张志超案件这个故事,大家可能听起来会觉得有些心酸。一人生能有几个15年?他这个案件是从他还在念高中的时候就被捕入狱,然后当时没有上诉。但是,在服刑的几年中,可以这么说是屈打成招,然后又通过家人的努力,上诉,最后再审改判了,最后还了他一个清白。听到了今天的这两个故事,相信大家对于案件该不该上诉,能不能上诉,心里边也有了评判。在节目的最后,让我们再看一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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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现在看到的屏幕上的这组照片,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门口的一组照片。这组照片在律师的朋友圈爆火,故事的发生地点是在四季如春的春城昆明。在这个绝美湛蓝的天空下,在庄严肃穆的诉讼服务中心门前,因为疫情防控政策突然调整,代理律师无法进入法院开庭。法官、代理律师、当事人选择三方席地而坐进行庭审。法庭为了实现公正与便民,就在法院门口开启了庭审。
通过这幅画面,我们看到的是让法官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法律之内自有天理和人情在。而这种审判方式,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种实践。79年前,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庭长马锡五一改往日庄严肃穆的庭审模式,在华池县的田间地头审理了著名的封芝琴(“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纠纷案,被边区群众亲切地称作“马青天”。他实行的“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群众参与、解决问题”的办案思路与工作方法,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近年来,国家一直大力推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倡导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春城席地而坐的裁判法庭,恰恰是法律温情的最好体现。而于此截然相反的是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这封《上诉风险提示书》,我们姑且不论基层法院管理上诉案件的越权问题,只说这封提示书中反映的态度问题,看似为当事人着想,提出了种种理由,但是细看下,会发现这全是对当事人的劝退或者说是恐吓之语。都说见微知著,昆明中院“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群众路线契合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理念。而这种干扰人民上诉的提示书则是对人民司法精神的破坏,看似中立实则有失偏颇,且有高高在上污蔑律师的嫌疑,也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律师用放大镜去看案件能够发现问题,实践证明许多法治的进步正是在这样对案件关键细节不放过,对关键证据反映的问题不忽视中完成的,正是律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使我们帮助当事人抓住了一些真正的“魔鬼”,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一期《“魔鬼”藏在细节》中的故事,到这里就暂时告一段落了。
欢迎大家在以后的每周一固定时间继续听我们用文字、用音乐、用照片、用视频、用音频,用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讲述律师故事。欢迎大家在下周一的七点半同一时间继续来到直播间,听我们讲述律师故事。我们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今天让我们用一首周予天的放大镜结束本期的故事。
插入歌曲:周予天的《放大镜》
(本期故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