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定义了“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
在该法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有组织犯罪”和 “恶势力组织”的定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有组织犯罪”的内涵,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身,又包括黑恶势力组织所实施的犯罪。
鉴于有组织犯罪属于从严打击的对象,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在辩护中需要注意对普通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区分和界定。
此外,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恶势力的定义对比《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有细微的调整。
《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将《指导意见》中“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改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将“违法犯罪组织”改为“犯罪组织”。
另外,在第三章中,《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软暴力”犯罪手段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02
强化了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
该法第二章规定了不同区域、行业中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治理、监督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七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
该法强化了相关行业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义务,涉及到的行业有:电信业务经营行业、互联网服务提供行业、市场监管行业、金融监管行业、自然资源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
这些规定,要求行业经营主体履行相应的合规义务,对他们的合规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
比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有组织犯罪,需要做到防止相关信息的传播、已有信息应立即停止和消除、保存记录、及时报告义务、协助调查等。
该法还规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做到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等。从管理角度更加强化了行业经营主体的合规义务。
该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或逃避履行义务的有相应的行政处罚。
那么对于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对照调整、修改其合规制度、合规流程,并切实履行,以防止相关合规风险的发生。
03
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
该法在第三章对有组织犯罪的司法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如:异地羁押程序、分案处理情形、从宽处理认定、涉案财产规则等。
异地羁押程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分案处理情形,《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实务思考:除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外,实践中司法机关还对其他许多涉黑案件进行了分案审理。辩护人能否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二条对司法机关随意分案审理的情形,提出程序抗辩?
04
两个认定规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一个是从宽处理认定的规则
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成员(非组织者、领导者)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辩护人在为相应人员进行辩护时,应当注意到相关情形,可作为量刑辩护时的法定依据。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另一个是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规则
《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门在第四章设置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规则,该规则有宽有严,面向的对象比较广泛,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拓宽了财产保护方面的辩护空间。
辩护人在对有组织犯罪辩护时,对财产进行辩护将成为辩护工作的重要部分。
“宽”体现在该法第四十一条,区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另外该条也规定要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同时该条还提到了要“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体现了新形势下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理念。
以及该法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案外人合法财产的救济途径。对于处置财产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及时提出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而“严”体现在该法第四十五条,对于涉案财产灭失或难以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部分。
而可以追缴等值部分意味着扩大了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范围。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怎么证明财产混同与否,怎么证明混合财产是不可分割还是易于分割,以及对等值追缴的精细计算等等问题都要予以重视。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05
对重要作用人员的保护措施予以规定
该法第七章中,强化了对相关证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中有重要作用人员的具体保护措施。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在当事人符合“举报、控告、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这三个条件时,司法机关未为当事人采取保护措施,或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足以保护其安全的,刑事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