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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发布时间:2021-12-26 13:14:44来源:admin浏览次数 68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建超  刘欢

警务辅助人员(辅警)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


    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种类较多,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的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外,个别地方还招录有协勤等临时用工人员。这些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开展工作或者协助人民警察一同执行任务比较常见,单独或者与人民警察一起遭受暴力袭击也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警务辅助人员是否属于袭警罪保护对象存有困惑,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独立从事执法执勤工作的资格。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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