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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律师团队经典案例(68):项目经理签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郑州仲裁委)

发布时间:2022-06-17 09:50:13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27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人(施工人):河南XX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发包人):XX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月清律师、王智会律师

审理单位:郑州仲裁委员会

文书案号:(2021)郑仲裁字第0513号仲裁裁决书

【案情简介】

20209月份,河南XX建筑公司(乙方)与XX生态环境股份公司(甲方),就郑东新区XX景观绿化工程EPC项目给排水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乙方对项目垫资施工,工期20天。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没有解决好案涉工程的土地使用性质、以及环保扬尘管控等原因导致工程中途被迫停工。双方的项目经理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659933元,但甲方仅支付150000元,剩余工程款509933元迟迟未付双方约定发生争议由郑州仲裁委管辖。

案件特点

缺失关键证据,面临败诉风险

【代理观点】

1.建工案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项目经理在结算单上的签字符合项目经理的职权职责范围,效果直接归于发包方,合法有效,结算单可以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结算材料来源合法

1)结算材料的模版系发包方提供

2)结算材料只有一份,双方项目经理在结算单签字后,保留在发包方处,施工方的项目经理拍照留存。为防止结算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代理律师向仲裁庭书面申请证据保全,固定关键证据。

3.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但经多次催要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视为认可结算单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4.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故意拖延和拒付工程款,应担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结果】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系发包方的项目经理,且未到庭接受仲裁庭的调查询问,无法核实其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驳回申请人河南XX建筑公司仲裁请求。

【代理效果】

1.仲裁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可施工方对案涉项目实际施工的事实。

2.经过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发包方的项目经理愿意作为施工方的证人出庭作证,说明结算单上的签字真实有效。但因仲裁庭临时宣布择期开庭,且没有及时给证人调查核实相关事项,无法查明其身份和结算的真实性。

3.本案历时1年2个月,律师创造和解、调解机会,力求案件能够圆满解决。因双方差异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通过律师多次与仲裁委的沟通,虽没有达到预期的代理结果,但代理工作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和赞赏,希望继续委托律师为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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