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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团队经典案例(67):赵某与郑州某农业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5-13 18:01:50来源:admin浏览次数 313

赵某与郑州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陈盼盼律师、朱子凡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豫0108民初9249号

【案情简介】

2017年,赵某与郑州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幸福农庄认养协议》,约定赵某认领幸福农庄的某块农场,大棚内外占地面积 400 平方米;使用用途为农业种植;入会费 204980 元。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入会费,被告也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两份。

因被告向原告出租的幸福农庄项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导致该项目在建设工程中被镇政府叫停并强制拆除。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原告为早日拿回款项,不得已签订该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

【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会费(农场租金)20498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原、被告签订《幸福农庄认养协议》后,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解除协议》,将《幸福农庄认养协议》予以解除,现原告提出解除协议系受到被告欺诈所签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依约按照解除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向原告返还剩余会费174980元。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因解除协议约定返还会费的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前,故被告应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照起诉时公布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合法权利。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xx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入会费 174980 元,并自 2021 年 10 月 10 日起按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观点】

1.案涉《幸福农庄认养协议》无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租的幸福农庄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该项目在建设工程中被地方政府叫停并强制拆除。案涉《幸福农庄认养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应认定无效。

2.案涉《合同解除协议》应予以撤销原被告后来签订的解除协议,是原告为尽快拿回入会费而被被告欺诈签下的。被告被告在明知项目违法、己方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欺诈原告签订《合同解除协议》,扣除原告违约金3万元。该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3.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交纳的入会费(农场租金)204980元及利息。案涉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依据《幸福农庄认养协议》向被告交纳入会费204980元,被告应当予以全部返还。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返还租金,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代理效果】

我方胜诉。本案中通过律师代理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挽回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赵某在2017年租赁农场后,先对农场进行了装修,但还未入住,农场便被政府要求拆除。于是便迈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2018年,被告欺诈原告签订解除协议后,却迟迟不返还入会费。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公司负责人甚至开始“玩消失”。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手段,联系到被告公司负责人,启动诉讼程序,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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