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律师辩护,由重罪改变为轻罪案件)
案由:开设赌场
被告人:张某1、
被告人:张某2、
辩护人:崔月清律师
张某3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号: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873号起诉书
审判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2015)金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书
【公诉指控】
2015年3--5月份,被告人张某1、张某2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郑州某小区租房非法开设星火科技公司,经验“环亚国际”彩票赌博网站,聘请张某3位业务员,利用“话术”、虚假账户、虚假QQ信息发送漂流瓶等方式,诱骗他人充值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5月18日被公安查处。经查明。该赌博场所自开设以来,涉案参赌资金43180元,抽头渔利6946元。其中被告张某3个人吸收参赌资金大37320元,抽头渔利4177元。公诉机关提请以凯神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二、对案件量刑发表意见:
1、张某2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某2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渔利6946元,显然属于“情节较轻”。
3、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环亚国际”彩票赌博网站系境外非法网站,被告人作为该网站的代理商实质上也是受害者。其代理时间短,案涉金额少,尚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4、被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5、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能够坦白交代、如实供述,当庭资源认罪悔罪;
6、被告人张某2无前科,系初犯。
【法院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责令三被告人退回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辩护效果】
一、关于案件定性
辩护律师从依法维护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宗旨出发,首先认为侦查机关立案时的罪名不符合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合诈骗罪所必备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另外,诈骗罪是个重罪,若以此定罪,将会加重对被告人的量刑,对被告人不公。
1、公安机关立案时和采取刑拘时认定的罪名为:涉嫌诈骗犯罪
2、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认定的罪名由为:涉嫌赌博罪
3、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将罪名确定为:开设赌场罪
4、法院经审理判决时认定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
二、关于社会危害性
这个也是本案的一个辩点,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辩护律师关于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被法院悉数采纳。从而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