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18)豫01刑终53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开封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xx律师。辩护人xx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全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美创美家装饰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金鲁,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美巢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市场部主管,住山东省临清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奇星,曾用名杜启星,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美巢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市场部主管,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朱亚娟、崔月清,天津行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星阳,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美巢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市场部业务员,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xx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帅,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河南正方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xx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天佑,曾用名张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一号家居网郑州总店业务员,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8年4月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李全新、吕金鲁、杜奇星、任星阳、孟凡帅、张天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7)豫0105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伟、李全新、吕金鲁、杜奇星、任星阳、孟凡帅、张天佑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全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吕金鲁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杜奇星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孟凡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星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张天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作案工具(现均已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王伟以“原判对重复和不真实信息未扣除、量刑重”、被告人李全新以“原判对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认定不清、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量刑重”、被告人吕金鲁以“系为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有自首情节,量刑重”、被告人杜奇星以“原判认定其存储、购买公民信息的数量错误、有自首情节,量刑重”、被告人孟凡帅以“原判未扣除重复和不真实信息、获取的信息并未以此获取非法利益,且未实际使用,有自首情节,量刑重”、被告人任星阳以“从其使用的U盘中提取的信息属合法取得的公司业务资料、其所购买信息未达到定罪标准”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青峰审判员竹庆平
审判员高慧敏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夏彬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