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清经典案例之
许某楠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刑事辩护
案 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邢某峰、许某楠、王某宁、李某佳、姚某浩
委托人:许某楠
辩护律师:崔月清
辅助人员:王智会(实习)律师
代理阶段:二审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19)豫刑终412号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楠与其女友等人在孟津县大圣烧烤城吃饭期间,因划拳、唱歌声音太大,引起隔壁房间的梁某娇、乔某晶、李某琼不满。该三名女子吃完饭准备离开时,与许某楠等人再次发生争执,许某楠女友胸部被踹一脚。随后,梁某娇打电话让人过来帮忙,许某楠见状后亦打电话让王某宁、李某佳、姚某浩过来帮忙。
王、李、姚到达烧烤城后,同在此地吃饭的邢某峰看到同村的梁某娇三名女子可能要吃亏,在明知大量饮酒的情况下(124.4/100ml),驾驶烧烤城老板乔某旗停在路边未熄火的红色江淮车(127km/h)载梁、乔、李三名女子离开。许某楠见状后指使王、李驾驶白色奥迪车(115km/h)、姚驾车驾驶白色哈弗车(68km/h)追赶。三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当王某宁驾驶在黄河路与小浪底大道交叉口时(限速40 km/h),邢某峰为避让一辆二轮电动车,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撞向绿化带内的路灯杆进而冲向非机动车道,造成同车的乔某晶、李某琼和路边行人许某凡、朱某利当场死亡。
【辩护观点】
一、 本案出现4死2重伤系一果多因
1、梁某娇(另案处理)激化矛盾是诱因;
2、同案被告人邢某峰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是主要原因;
3、二轮电动车的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醉酒在城市快速通道骑车造成邢某峰来不及避让是次要原因;
4、王某宁、李某佳、姚某浩超出许浩楠授意范围的追车行为是次要原因;
5、烧烤城老板乔某旗提供犯罪工具(红色江淮车)的行为,是本案发生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二、原审基本事实不清
1、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许某楠授意简单明确,即追上去看清车号,没有教唆犯罪的故意,更不是犯意的纠集者;
2、许某楠两次拿刀不是为了报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3、邢某峰驾驶的红色江淮车起步速度是多少、王某宁、李某佳驾驶的车辆与邢某峰驾驶车辆并行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在此时间点上,邢某峰的车速是多少、邢某峰驾驶的车辆是否被“逼停”等事实未查清。
三、对许某楠的定性认定错误
许某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持否定态度,追车过程中,对王某宁等人关于“别车”、“超速”行为没有意思联络。对于4死2重伤的危害后果,缺乏预见可能,应该依照交通肇事罪其定罪处罚。各被告人之间依法应付的刑事责任逐一区别开来。
四、量刑畸重
1、许某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3、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当庭真诚悔罪,且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目前赔偿款已经筹集到位。
五、关于案外因素
建议二审法院客观、全面、理性地对待新闻媒体的报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许某楠和梁某娇(另案处理)二人基于同一寻衅滋事行为,引发刑事案件,证据存在交叉,但审判机关对二人行为的定性、定罪、量刑差异明显过大,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损害了许浩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驳回许某楠的上诉,维持关于许某楠的定罪量刑部分。
【辩护效果】
部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1、认定案发系一果多因。
2、认定邢某峰驾驶车辆的起步速度及追车并行时的具体速度、车辆是否被逼停、三车之间的车距等部分事实不清;
3、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应辩护人的请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促使河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
4、辩护人多次促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磋商刑事赔偿事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5、关于定性,辩护人多次组织法学专家论证、探讨,并结合热点案件对比分析,体现了律师辩护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