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清经典案例之
阿克苏首例“套路贷”涉恶案辩护
(阿克苏地区首例“套路贷”犯罪(涉恶犯罪团伙)案宣判)
案由: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假诉讼、帮助毁灭证据(涉恶犯罪团伙)
被告人:张某1、赵某1、李某某、张某2、洪某、赵某2、于某某、席某、殷某某
委托人:赵某1
辩护律师:崔月清
代理阶段:一审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及刑补诉【2020】1号
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刑初87号
【引子】
2020年春节前新冠肺炎疫情开始肆虐,二、三月居家隔离状态。四月初陆续开始上班。就在这个月初,远在新疆阿克苏的律师同行,著名刑事律师袁世东老友来电话说他正在代理的一起涉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当事人家属考虑到这类案件(涉黑恶类)的特殊性,希望其推荐外地律师介入辩护。与当事人家属电话上简单沟通时能感觉到她聘请外地律师的愿望很迫切、态度也很诚恳,遂口头答应接受委托。隔天,当事人从阿克苏乘飞机来郑州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崔月清刑辩团队成员第一时间到郑州市律师协会办理涉黑恶类案件辩护备案手续,并预订机票前往案件受理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复制全部卷宗材料、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办理报备手续、到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向合办案件的袁律师了解前期辩护情况并就合作办案进行沟通和交流。
辩护工作有条不紊展开……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等9人经常聚集在一起,有组织的采用袭扰、纠缠、聚众滋事、暴力、威胁、“软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为非作歹、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2014年以来,该犯罪集团涉嫌犯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虚假诉讼、毁灭证据犯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温宿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15日,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补充起诉书。
【辩护观点】
一、对指控涉恶定性无异议,但赵某1不是首要分子,只是一般参与者。
二、对指控赵某1犯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异议,认为不构成该罪。
三、对指控赵某1犯诈骗、虚假诉讼罪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
四、量刑方面:
1、赵某1不是涉恶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其只是一般参与者;
2、在共同犯罪中,赵某1所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3、主动检举揭发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被告人新的犯罪线索,系立功;
4、当庭真诚悔罪,且有坦白情节。
五、赵某1没有指使他人毁灭证据事实。
六、审判机关应将赵某1妻子的合法房产(一套)从涉案“查扣”财产中分离出来,应当立即解除对其查扣措施。
【法院判决】
2020年9月30日,新疆温宿县法院作出(2020)新2922刑初87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1犯诈骗罪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赵某1犯诈骗罪1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李某……
四、被告人张某2……
五、被告人洪某……
六、赵某2……
七、于某某……
八、席某……
九、殷某某……
十、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十一、对张某1、赵某1二人实施诈骗的违法本金18554、18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某1、赵某1二人诈骗违法所得2708、224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辩护效果】
一、律师的下列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1、法院认定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法院认定帮助毁灭证据罪不成立。
3、公诉指控的两笔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予采纳。
4、案件的判处不影响被告人赵某1妻子的合法财产。
【代理遗憾】
对被告人赵某1的量刑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昨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被告人赵某1已经向阿克苏地区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