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强奸罪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律师:崔月清律师、张艺郡(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刘随随(实习律师)
侦查机关: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太检未刑诉【2025】24号
审判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判决书号:(2025)苏0585刑初376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于某技术学校辍学后到上海打工。2024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17岁)与被害人杨某某(女,12岁)在一次朋友聚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互相加微信好友,期间得知杨某某就读初一。被告人徐某某于2025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明知杨某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多次(十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杨某某监护人报案导致案发。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观点】
崔月清律师、张艺郡(实习律师)接受被告人徐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徐某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代理团队刘随随(实习律师)辅助开展辩护工作。
公安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会见后,提出对未成年人不宜羁押意见,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成功为徐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的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
1、辩护律师提出徐某某具有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暴力胁迫等恶劣情形、系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辩护律师积极争取犯罪嫌疑人被谅解的机会,得到允许后辩护人及时组织双方父母在太仓市某派出所见面,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以个人名义及代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方进行郑重道歉并赔偿。犯罪嫌疑人最终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3、辩护律师提出双向保护原则,保护受害人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保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对徐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制作书面量刑建议书,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法院审判阶段
1、庭前沟通:辩护人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既保障案件高效推进,也稳固了此前公诉方已同意适用缓刑的基础,避免因程序争议影响辩护目的。
2、庭中辩护:面对检察长与法院院长“双长出庭”的情形,辩护人未限于单一的法理论证,而是采取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诉讼策略,建议法庭基于“双向保护”原则(既维护法律威严,也兼顾对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对徐某某从轻处罚,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庭后保障:深知居住稳定性是适用缓刑的重要前提,辩护人积极督促徐某某家属主动配合法院,迅速落实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稳定居住场所,为法院最终作出缓刑判决扫清实际障碍。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效果】
针对强奸案适用缓刑普遍存在的难点,辩护律师以“双向保护原则”为核心辩护思路,坚持在维护法律权威与被害人权益的同时,要兼顾对未成年被告人徐某某的教育与矫治。侦查阶段,徐某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辩护律师通过积极申请与沟通,成功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与检查机关沟通论证,充分阐明适用缓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认可并采纳该辩护意见。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对徐某某宣告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辩护律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非常满意,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