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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清律师团队经典案例(74):刘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3-12-28 17:16:20来源:admin浏览次数 464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

被告:方某

代理人:朱子凡律师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豫 0105 民初 36299 号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8、9月份陆续向原告借款19万元,又于2020年8、9月份陆续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被告后于2021年1月20日和2021年5月10日分别补充出具了借条一份。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却始终推诿。

【原告诉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裁判结果】

1.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 25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执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25 元,由被告方某负担。

【代理观点

一、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

二、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代理效果】

我方胜诉。本案中通过律师代理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挽回当事人的损失。当事人刘某在2019年和2020年借给被告方某钱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时限,后来从2021年便开始催促被告还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在代理律师介入后,通过法律手段启动诉讼程序,使得借款事实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并通过诉讼保全手段,使得被告终于愿意积极协商还款事项,维护了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律师提醒】

1、先小人后君子,书面协议不能少

许多出借人会碍于“亲戚朋友好兄弟”的人情面子,不好意思要求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在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后便直接转账甚至给付现金,这既为之后追讨借款带来不便,也间接给了借款人赖账的底气。借款人都好意思开口借钱,出借人又为什么不好意思要求签订合同呢?借钱可以,但书面协议一定不能少。

2、签合同要仔细,重点内容要说清

民间借贷类纠纷的扯皮赖账往往源于内容不清不明,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时,要注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写明双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明确谁向谁借钱,最好再备存一份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便于起诉还钱时有明确的被告。

第二,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关于本金,要用阿拉伯数字及大写数字同时注明,避免人为篡改借款金额;关于利息,必须要明确约定利率,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第三,写明还款期限。约定什么时候还钱,关系逾期利息和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一定不能忽略。

第四,注明违约条款等其他事项。如果借款双方缺乏一定信任度时,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好违约条款,用惩罚性约定以保障借款到期得以收回。

3、给付时留凭证,资金去向有痕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意味着合同生效的节点是在完成借款交付之时而非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时,如果是给付现金,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如果是微信或银行转账,一定要注意截图保存支付凭证。一旦缺乏此类能够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给付了借款的证据,倘若遇到赖皮的借款人,后续起诉追要借款会面临极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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