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仲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盼盼律师、朱子凡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仲裁申请人、一审原告):卢某
审理机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豫15民终6369号
【案情简介】
2018年,卢某到上诉人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上诉人为卢某缴纳社保。2021年6月卢某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因卢某于续签合同当月请事假不在单位,上诉人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2月卢某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月卢某向信阳市平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后上诉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1、请求法院撤销(2022)豫1503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卢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19元、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卢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8251元、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2月5日开始,无需支付2018年1月24日至2月28日期间工资4433元、改判不支付被上诉人社保费3141元。或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诉人河南省手拉手少儿艺术团已
为被上诉人卢春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虽存在缴费基数低的
问题,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
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本案中,上诉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并非严重侵害卢春社会保险权益的情形,一审法院以上诉人
未依法足额、全部缴纳法定五项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上诉人支付经
济补偿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 1503 民
初 739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 1503 民
初 7396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驳回卢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观点】
1、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未缴纳社保的情形,不能将该条做扩张解释。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审查范畴。
2、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021年6月18日后,上诉人没有继续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被上诉人离职,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依法,上诉人不需要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代理效果】
信阳中院采纳律师代理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部分,改判上诉人不支付卢某经济补偿金。本案从劳动仲裁阶段卢某申请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共计11万多元,到一审法院支持经济补偿金再到二审阶段经过律师与法官充分沟通后,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改判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上诉人支付3万多元。本案中通过律师代理工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